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
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张政办发[2016]18号 【发布部门】张家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
通知
(张政办发〔201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1 / 3
张家界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含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更快的实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7号)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张政发〔2015〕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暂行实施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中房屋征收征地拆迁服务、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发改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效推进。市、区县政府根据棚改目标任务,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需求,结合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科学编制“十三五”棚改规划,明确棚改规模总量,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计划,量力而行,有效推进。 2 / 3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区县政府根据本级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和
“十三五”棚改规划,制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年度规模和计划安排。鼓励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棚改,采取激励机制,提高棚改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公平公开,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和内容、承接主体条件、操作流程及结果、购买服务金额、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择优选定承接主体。
(四)创新模式,健全机制。支持和帮助承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流程,转变和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满意度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住房保障部门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牵头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融资平台等。鼓励多种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