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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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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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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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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供用电职责范围的划分

l.矿井地面高压供电动网的专用变电所或变压器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余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

2.矿井地面低压供电动照网专用变电所或变压器的专用出线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其余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室内照明的维护管理归建筑物使用单位,综合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归机电队负责。

3.地面变电所以及各用电设施的电缆以用电设施建筑物基础为界,基础5米以外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基础5米以内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矿井井下高压供电动网,高压电力电缆从地面10KV开关柜起到井下各变电所的高压配电装置止,均归机电队维护管理。

5.井下各采区变电所以两巷口抬棚、叉口、交叉点为界,变电所内由机电队维护管理,以外由使用单位维护管理。

6、临时变电所以遮栏为界、遮栏以内由机电队维护管理,遮栏以外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7.井下各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各水泵房配电点以及局部通风机配电点的动网线路以采区变电所为界,变电所以内归机电队负责维护管理,以外归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8.井底车场变电所、中央水泵房归机电队负责使用、维护、管理。井底车场变电所各低压出线电缆归终端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职责范围划分参照本款第6条执行。

9.在职责范围不太明确的情况下,机电科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指定责任单位对供用电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条 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井下电气维修工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相适应的验电笔。在检查、维修过程中,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实时检测瓦斯浓度。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采区电钳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三条 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干燥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干燥剂。综采工作面低压开关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脐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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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负责责任区内本单位所有设备、设施、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检修、保护整定、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外单位责任系统设备、设施、器材的看护工作;负责责任区内的卫生扫除、质量标准工作。

第五条 在各单位责任区内本单位所有设备、设施,及外单位的设备设施,出现丢失、损坏时,责任区负责单位都必须及时通知所有权单位,若查不出责任人,则由责任区负责单位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井下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工作,由机电科负责,机电副总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采掘工作面的供电方案,由各单位技术人员在编写《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编制,审批后实施。设计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接地系统图以及设备和电缆清册。其它电气设备的供电方案,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七条 新安装供电线路以及电气设备时,必须到机电科办理临时机电工程工作票、安装单位依据审核批准的供电设计进行。完成之后由机电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送电、并由机电科出具验收、移交证后,移交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需要从变电所接火用电或在供电线路上新增用电负荷、引线供电时,必须由机电技术负责人绘制新的供电系统图并提前一周上报机电科、经机电科管理员审批、计算出整定值后提前一天办理《接拆火申请单》,批准后方可到指定位置接火,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停止用电拆除电气设备前,也必须提前到电力科办理《接(拆)火申请单》,由机电科统一安排拆除以及进行电缆、五小电气设备等的回收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在不属于本单位责任区内电气设备上引线供电时,除按第12条款项规定的要求执行外,在接火送电前或停止用电拆除引线后,都必须由被接(拆)火设备的单位派人对被接(拆)火电气设备和电缆敷设等项工作按规定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认证,在填写《接(拆)火验收单》时,双方人员要认真对待,验收证一经签字,若发生设备缺陷或失爆,由被接(拆)火设备责任区单位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供用电情况变化,随时变更“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布置图”,并按规定每月上报机电科,机电科据此及时变更全矿供电系统图。

第十一条 机电科每月对全矿生产的供用电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不合理的供电系统及时调整,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凡在井上、井下高压供电系统进行安装、迁移、检修作业及试验时,严禁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停送电工作票》,该票由机电科签发,矿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停送电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系统低压停电检修或进行其它作业时,应视不同的情况,履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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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停电手续(事故情况下除外)。一般情况下,若只涉及本单位停送电工作,由用电单位机电负责人签发批准,本单位当班专职电工操作;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停送电工作,应由检修单位提前到机电科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停电申请票》,并经矿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工作;若涉及风机停电时,还必须到通风科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防爆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停电检查,无需办理停电手续,但应集中在检修时间进行,严格执行相应的停送电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井底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每班不得少于2人,且持证上岗。井下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上门加锁,室内装灯,并设有专供停送电的安全用具、停送电标志牌和灭火设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橇门入室,破坏正常的供电秩序。

第十六条 井下变电所由机电队统一协调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值守或每班派人巡回检查确保各变电所电气设备完好,正常运行,不间断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上下各变电所,在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必须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按规定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踩绝缘台。

第十八条 所有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三专两闭锁”装置,煤巷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装备双风机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两闭锁和自动切换装置每日至少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各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和岗位练兵比武活动。新增人员必须具有高中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 井下各队局扇供电系统,包括高低压开关,高低压电缆和局扇,每月必须坚持执行两个小时的停电检修的规定。并对供电系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同时将检修记录和测试结果报机电科备查,否则,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或损坏设备等事故,由责任单位自负。局扇供电系统停电检修,检修单位提前到机电科办理《停电申请票》,由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及有关矿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因故障造成局扇高压供电系统停电,机电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首先恢复非故障回路局扇高压供电,局扇使用单位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按恢复局扇通风程序恢复局扇通风。局扇供电系统恢复送电造成第二次顶闸事故时,机电队要停止送电,并负责协助故障责任单位查明原因,责任单位要立即检查处理,具备送电条件时,机电队方准送电运行。

第二十三条 非局扇高压系统因故障而掉闸,机电队必须判明性质及故障回路,责任单位必须积极检修处理,并对系统绝缘检修测试,测试结果报机电科、机电队,机电科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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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来确定能否送电,在未查明事故原因及事故未处理完毕之前,机电队禁止送电。

第二十四条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检修后的供电系统,发生故障的供电系统,送电前各供用电单位及责任单位必须摇测高低压开关和电缆的绝缘阻值,吸收比。高压1000V以上用2500兆欧摇表,低压1000v及以下用1000兆欧摇表,高压橡套电缆绝缘电阻要求达到50兆欧,铠装电缆要求达到100兆欧,低压绝缘电阻必须达到2兆欧,吸收比必须达到1.3,测试结果由机电队长签字报机电科,供电系统测试合格后,由机电科签发《停送电工作票》,机电队方准送电运行。

第二十五条 多单位共用一台高开、一个供电系统时,严禁在他人申请的停电检修作业时间内检修该供电系统上本队组的电气设备或电缆,多单位共用的供电系统,各个使用单位必须单独申请自己的专用停电时间,杜绝与他人共用一个检修时间,并严格执行《电气管理制度》第17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多单位共用的供电系统停电检修作业时,用电单位,责任单位在停止本单位馈出开关后,必须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停电警示牌,并派专人看护,严防检修作业期间误送电,任何人不准无计划地借用他人停电时间对所属电气设备进行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专人停电,专人送电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井上下各队责任区内的监测监控分站的电源综保,由各责任区的责任单位负责看护并保证不间断供电,如果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长时间停电时,责任单位必须尽快通知矿调度室和监测监控中心,当故障排除后,应立即恢复监测监控分站电源综保的送电。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电气维护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达到专业工种的应知应会标准,经考试合格后发证,才能独立从事电气作业。

第二十九条 机电科根据供电系统运行情况按时上报《用电情况表》、《用电计划表》、《井下供电系统整定计算表》、《用电构成分析表》和《供电系统电气跳闸事故统计分析表》等。

第二章 停送电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防止误拉误送电器开关造成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设备损害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特定如下的管理制度,望各单位遵章执行。

第三十条 以下情况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1、凡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2、在低压设备上停电,凡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3、凡是进行负荷增加或拆减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

4、凡影响局扇、监测监控系统供电正常运行的工作,必须办理停电停风工作票。 第三十一条 工作票的办理和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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