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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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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其收益来源于供应合同,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不关心。

七、承购商(buyers)

为保证基建项目的成功,使项目建成后有足够的资金流入用于还本付息,在项目谈判阶段,一般都要确定产品及服务的承购商,并签订协议减少或分散项目风险。 八、担保受托方(security trustee)

担保受托方一般为资信等级较高的银行或独立的信托公司。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主要是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可能的收益作为还款保证。银行为了防止项目公司违约或转移资产,他们一般都要求项目公司将资产和收益账户放到东道国境外的一家中立机构,那么这个机构就被称为担保受托方。 九、安排行

负责安排融资和银团贷款的安排行一般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文件的谈判中起主要作用。但是,所涉及的文件将包含一段明确的声明,表示在银团贷款中的每一个贷款人都是按照自己的判断来参加银团的,不会企图要求安排行为参加行可能的损失负责。 十、管理行

在项目的文件和围绕项目的公开场合中,可能指定项目的管理行和主要管理行。管理行的身份反映了对项目的相当程度的参与,但管理行通常不对借款人或贷款人承担任何特殊的责任。 十一、代理行

代理行的责任是协调用款、帮助各方交流融资文件、送达通知和传递信息。代理行如同安排行一样将不对贷款人(参加行)的贷款决定负任何责任。 十二、工程银行(the engineering bank)

通常,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银行将被指定为工程银行。工程银行的责任是监控技术进程和项目的业绩,并负责项目工程师和独立的专家间的联络。该工程银行可能是代理行或安排行的分支机构。 十三、财务顾问行

项目的发起人将设法得到一个商业银行作为财务顾问。该顾问行应熟悉项目所在国的情况,能够就项目结构和当地情况提供参考意见,并且具有向贷款人推销项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关系。当然,财务顾问行很可能本身也是一个贷款人。 十四、专家

被项目发起人或财务顾问选中的具有国际声誉的技术专家将负责准备或至少检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专家通常继续参加对项目的监控,并且充当项目发起人和贷款人对项目文件规定的竣工测试有争议时的仲裁人。 十五、律师

大规模项目融资所涉及的项目文件十分复杂,加上来自不同国家的参与方,这使律师的作用变得不可或缺。按照律师的建议,项目发起人将把项目所在国法规、税收等体系作为项目初步可行性评估的一个部分。

如果项目资产将被作为担保品,所有有关国家(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国家,以及项目所在国)的当地律师的意见是贷款的前提。

贷款人的法律顾问通常负责协调律师的意见。明智的做法是在项目的早期就征求律师的意见,从而保证形成正确的融资方案,落实担保品的安排,并且保证期望的税收利益或其他好处能够实现。

十六、国际金融机构(multilingual financial agencies)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是由世界银行及其活跃在私人企业界的商业贷款分支机构,即国际金融公司(IFC)或区域发展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共同提供融资。中欧和东欧的项目可能获得新成立的欧洲复兴和发展银行(EBRD)的支持。这些国际机构对诸如担保、融资的终止和实施方式有它们自己的政策和标准,这将影响项目的结构。

与援助计划或其他软贷款挂钩的项目总是不可避免地要参考提供优惠贷款机构的意见。

十七、所在国政府(host government)

很多情况下,即使在BOT基础设施项目中,所在国政府都不会作为借款人或项目公司的所有人直接参与项目融资。但是,所在国政府可能通过一个代理人获得项目的股权利益,成为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项目所提供的服务的使用者。在BOT项目融资中,项目将在特许期间结束时转让给所在国政府。 十八、保险公司(insurers)

必要的保险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方面。项目的一个重要的安全保证是用保险权益作担保,特别是当对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的追索权是在有限的情况下。 十九、租赁公司

如果对工厂和设备的残值或其他资产有资本减税,项目融资可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租赁公司参与。租赁公司的作用是活的项目公司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将其出租给项目公司来换取连续的租金回报。 二十、评级机构

由于税收的缘故或为了达到更好的评级,一些项目在银行的支持下,可能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如果债券要被评级,应在早期咨询有关的评级机构,因为评级机构的政策可能是以融资结构为基础的。如果是这样,提供支持的银行自身的等级就很重要。

以下内容放在以后讲

第二节 工程项目融资的步骤

从项目的投资决策算起,到选择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为项目的投资筹集资金,一直到最后完成该项目融资,大致上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即投资决策分析、融资决策分析、融资结构分析、融资谈判和项目融资的执行。 第一阶段:投资决策分析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这一阶段也可以不属于项目融资所包括的范围。对于任何一个投资项目,在决策者下决心之前,都需要经过相当周密的投资决策的分析,这些分析包括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工业部门的发展以及项目在工业部门中的竞争性的分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标准内容。

然而,一旦做出投资决策,接下来的一个重要工作,即确定项目的投资结构,则是与将要选择的融资结构和资金来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在很多情况下项目投资决策也是与项目能否融资以及如何融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阶段:融资决策分析

在这个阶段,项目投资者将决定采用何种融资方式为项目开发筹集资金。 是否采用项目融资,取决于投资者对债务责任分担上的要求、贷款资金数量上的要求、时间上的要求、融资费用上的要求、以及诸如债务会计处理等方面要求的综合评价。

如果决定选择采用项目融资作为筹资手段,投资者就需要选择和任命融资顾问,开始研究和设计项目的融资结构。

有时,项目的投资者自己也无法明确判断采取何种融资方式为好,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聘请融资顾问对项目的融资能力以及可能的融资方案作出分析和比较,在获得一定的信息反馈后,再做出项目的融资方案决策。

第三阶段:融资结构分析

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完成对项目风险的分析和评估。

如前所述,项目融资的信用结构的基础是由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以及与之有关的各个利益主体与项目的契约关系和信用保证所构成的。因此,能否采用以及如何设计项目融资结构的关键点之一就是要求项目融资顾问和项目投资者一起对于项目有关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地分析和判断,确定项目的债务承受能力和风险,设计出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

第四阶段:融资谈判

在初步确定了项目融资的方案之后,融资顾问将有选择地向商业银行或其他一些金融机构发出参加项目融资的建议书,组织贷款银团,着手起草项目融资的有关文件。这一阶段会经过多次的反复,在与银行的谈判中,不仅会对有关的法律文件做出修改,在很多情况下也会涉及到融资结构或资金来源的调整问题,有时甚至会对项目的投资结构及相应的法律文件作出修改,以满足贷款银团的要求。

在这一阶段,融资顾问、法律顾问和税务顾问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强有力的融资顾问和法律顾问可以帮助加强项目投资者的谈判地位,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谈判陷入僵局时,及时地、灵活地找出适当的变通办法,绕过难点解决问题。 第五阶段:项目融资的执行

在正式签署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之后,融资的组织安排工作就结束了,项目融资将进入其执行阶段。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一旦进入贷款的执行阶段,借贷双方的关系就变得相对简单明了,借款人只要求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提款和偿还贷款的利息和本金。

然而,在项目融资中,贷款银团通过其经理人(一般由项目融资顾问担任)将会经常性地监督项目的进展,根据融资文件的规定,参与部分项目的决策程序,管理和控制项目的贷款资金投入和部分现金流量。贷款银团的参与可以按项目的进展划分为三个阶段:项目的建设期,试生产期和正常运行期。在项目的建设期,贷款银团经理人将经常性地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展,根据资金预算和建设日程表,安排贷款的提取。如果融资协议包括有多种货币贷款的选择,银团经理人可以为项目投资者提供各种资金安排上的策略性建议。在项目的试生产期,银团经理人监督项目试生产情况,将实际的项目生产成本数据和技术指标与其融资文件的规定指标进行比较,确认项目是否达到了融资文件规定的商业完工标准。在项目的正常运行期,项目的投资者所提供的完工担保将被解除,

贷款的偿还将主要地依赖于项目本身的现金流量。银团经理人将按照融资文件的规定管理全部或一部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以确保债务的偿还。

第三节 工程项目融资的担保和支持

对于采用项目融资的项目来说,风险的合理分配和严格管理是项目成功的关键,也是项目各参与方谈判的核心问题。

而风险分配和管理的主要手段,就是通过各种合同、协议等文件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明确各方面的责任,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所以,风险管理、担保、项目文件的目的在于:一是明确风险和量化风险;二是将风险通过担保落实在书面上;三是以项目文件作为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合同和协议。

一、担保的概念和种类

担保是指确保债务或者其他经济合同下的义务能够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 根据各国法律:担保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物的担保。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财产或者权益财产为履行债务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抵押权:抵押权引指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

质押权:(劫持人质)。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一类是:人的信用担保。即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对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责任,有保证(担保)书,安慰信等形式。

工程项目投资与融资

包括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其收益来源于供应合同,对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并不关心。七、承购商(buyers)为保证基建项目的成功,使项目建成后有足够的资金流入用于还本付息,在项目谈判阶段,一般都要确定产品及服务的承购商,并签订协议减少或分散项目风险。八、担保受托方(securitytrustee)担保受托方一般为资信等级较高的银行或独立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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