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近日,松溪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松溪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松政〔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农民建房审批、农民建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 则等6个方面。
(一)总则
《实施办法》中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农民建房应遵循坚持科学规划、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相应责任。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
(二)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
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
(三)农民建房审批
1.农民建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批管理。
2.乡镇(街道)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3.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类型。
4.新建建房标准。
5.农民建房审批程序。
(四)农民建房监督管理
1.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建房的监督检查。
2.农民建房监管流程
3.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
(五)法律责任
1.对未依法取得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建房,由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任。
3.部门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暂行一年。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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