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合同法,预期违约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合同法,预期违约

篇一: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

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履行期届至。②解除合同。③等待合同履行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1)明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法律 敎育

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④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

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是: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②一方当事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特定物

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已经交付或者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已经转归第三人。再比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又比如,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中止履行后,对方拒绝或者不能提供相应的担保的。③一方须“有证据证

明”对方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④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担保。 篇二: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课 程 论 文

论 文 题 目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学生专业班级 通信工程专业XX级02班 学生姓名(学号) 王晓(XX2849) 指 导 教 师郭燕茹

完 成 时 间XX年05月19日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 通信工程专业11级02班 王晓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

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法律适用 前言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源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类型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将不再履行合同。因此,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违约方必须明确告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没有正当的理由,如第三人原因,如果

违约方有正当的理

由,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如不可抗力。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把预比如,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期违约的形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逐步成为法律的另一价值目标,以补充单一公平正义价值的缺陷。预期违约制度既

蕴含着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更彰显效益法律价值,同时也体现着安全价值。

1.预期违约制度的公平价值

在预期违约制度下,非违约方可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适当担保,甚至是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实现了对自己的保护。从违约方来看,在提供了适当担保后,可以对抗对方的中止履行,或者通过对方的解除行为,从其认为不效益的合同中

解放出来以追求其他更大的利益。预期违约制度通过对非违约方的救济,使得债权债务关系得以重新回到了稳定,进而也实现了对违约方的保护。 2.预期违约制度的效益价值

效益已经被经济法学作为预期违约制度的首要价值。首先,从非违约方的效益方面来看,在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若不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除了必须为履行做准备,这就可能使自己的履行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从而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失。相反,如果适用预期违约制度,则非违约方有权从原合同中解脱出来,制止情况的恶化。相应地,他向预期违约方索赔的数额就会小得多,有效避免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其次,对于违约方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某些损失,甚至从预期违约中获利。 3.预期违约制度的安全价值

合同法,预期违约

合同法,预期违约篇一: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预期违约。XX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渠道:①主张违约责任,无需等待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9q1nb6o69c44p5c1cp2i5zpak1cslt00dfg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