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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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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请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教育后不改的”,对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 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上级机关举报,责令改正错误做法,或者要求给予行政处分。当然,我们有权要求学校主管部门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管部门不予处理的,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体罚是教师惩罚学生,使学生受到伤害的一种行为,如殴打、罚站、蹲、超过体育运动极限、刮胡子、撕嘴等。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进行身心上的惩罚,使其受到伤害,如劳动处罚、抄袭过多作业、在脸上写字、挖苦、辱骂、暴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普通体罚与变相体罚

1殴打(打耳光、刮胡子、蹲下等)。老师们认为这是控制调皮学生最安全的方法,但有时达不到这个效果,还引起了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惩罚。

2点球台。刑罚台是教师常用的一种体罚。有的教师经常采用罚站的方法,而且很成功。但是“智者必须小心,一定会有错误。”。虽然学生能理解这种方法,但效果甚微。

三。真可惜。有一大批教师不顾学生的个性和自尊,肆意训斥、辱骂、讽刺、嘲讽学生。这种不光彩必将损害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一种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尽量避开这样的老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有些老师经常威胁和恐吓学生。表面上看,威胁对学生漠不关心,但内心却很痛苦。它必然会引起学生的各种反叛心理,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影响。 2、 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经常在课堂内外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极大的危害。

1学生的错误态度很难改变。体罚和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避免体罚,而不能改变态度,真诚地改正错误。这种体罚和变相体罚相对无效。 2

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

体罚学生的危害和后果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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