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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封雪 张志光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1期
摘 要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意见颁布实施,对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新的特点、发案趋势和难点问题,对惩治犯罪、保护人权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本文以县域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对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 性侵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作者简介:封雪,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张志光,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030 2013年以来,广饶县检察院共受理提请逮捕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3件13人,批准逮捕12件12人,逮捕率92.3%;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4件14人,实刑判决率100%,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其中强奸罪占移送罪名的九成以上。 一、 案件特点
(一)单独作案为主,作案手段较为隐蔽
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独自一人实施犯罪,选择的作案时间、地点和手段都较为隐蔽,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不能及时发现。 (二)暴力、胁迫仍为作案的主要手段
特别是当被害人反抗时,犯罪嫌疑人为不被人发现,往往对被害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制伏被害人。如宿某某强奸案,为制伏被害人,嫌疑人不仅采用了殴打头面部、撕扯头发、扇耳光等严重暴力行为,更将汽油浇到被害人身上进行威胁。 (三)熟人作案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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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生活中有接触,犯罪嫌疑人利用生活上的便利接近被害人实施犯罪。如李某某强奸案,李某某利用其作为被害人继父的身份便利,从被害人11岁开始,对其实施了长达六年的性侵。
(四)侵害对象多为留守儿童、问题少女
此类案件中,大部分受害者为在校就读的留守儿童,或由于各种原因厌学逃学甚至辍学、过早步入社会的问题少女。这些未成年人或因父母在外打工、疏于管教,或因父母离异、缺乏家庭温暖,或因监护缺位,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如孙某某等四人系列强奸案,被害人刘某某因家长疏于管教,经常逃学,在见网友过程中,先后被四名网友强奸。 (五)网友性侵案件逐渐增多
随着互联网的常态化,青少年上网成为日常行为。QQ、陌陌、微信等聊天软件,为青少年搭起与外界沟通桥梁的同时,也将危险带到了他们的身边。通过对近三年来手里的14件案件进行对比,其中在见网友过程中发生的性侵案件占57%。 二、 办案过程中的难点及问题 (一)取证难度大,证据相对单薄
1.主观证据中直接证据少。性侵犯罪由于具有私隐性,作案时犯罪嫌疑人往往选取较为隐蔽的地点,如封闭性良好的房屋、人迹罕至的郊外等,作案时不易被第三人发现。因此,此类案件除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外,往往很难有目击证人证言等直接言辞证据。对于性侵过程中的细节,如果当事人双方描述不一致,很难判断其真伪。如对被害人的伤情,犯罪嫌疑人为推脱罪责,可以解释为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事后因被害人索要财物,犯罪嫌疑人未答应,两人发生争执所致。
2.报案时间长,客观证据难取证。性侵结束后,由于被害人年龄较小或受到犯罪嫌疑人恐吓,往往不能及时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其他亲友,此类案件的案发往往是被害人父母或其他亲友发现被害人异常,经询问得知后报警。此时距离案发已有较长的时间,案发现场或被犯罪嫌疑人破坏,或原有痕迹已自然灭失。在部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由于报案时间过晚,还出现相关检材无法提取,鉴定意见无法做出的情况。 (二)完整的证据链条构建难度大
1.侦查初期取证不到位,后期补证困难。此类案件常见证据除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外,还可能出现监控录像、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记录、被害人伤情照片、现场勘察记录等。在上述证据中,绝大多数均需在案发初期及时提取、固定,如果遗漏,则其极有可能灭失不可补,在言词证据发生变化时,在案证据很难指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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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言词证据出现反复,干扰案件定性。此类案件由于证据体系相对单薄,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大,甚至在部分案件办理中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证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于律师的介入或其他人员的教唆,往往会规避法律规定,出现翻供的情况。个别案件中还会出现证人翻证、被害人翻证的情况。为准确的指控犯罪带来难度。 (三)零口供案件增多,庭审难度增大
1.被害人陈述难以对抗犯罪嫌疑人辩解。此类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年幼,心理承受力低,易受外界影响,对性行为缺乏认知,在遭受暴力、恐吓之后,对案件过程描述常常出现漏洞或细节错误。在庭审对抗中,犯罪嫌疑人极易利用被害人陈述中的漏洞进行反驳或辩解,为自己开脱罪责。
2.案件细节难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定罪过程中,案件细节往往成为定罪关键点。如依据被害人的衣着、样貌、言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知道”其未满十四周岁。再如被害人的伤情是事前暴力还是事后暴力所形成,以此印证是否为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地点较为隐蔽,很难提取到监控录像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案件细节。
(四)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易被忽视
1.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新刑事诉讼法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保护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是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益保护也应受到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多次询问、过度询问等实际上二次侵害了未成年被害人。同时,未成年被害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并没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2.未成年被害人的社会救助落实难。作为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其受伤害的不仅仅是身体,还有其心理、家庭、名誉等各个方面。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我们不仅仅要着眼于惩罚犯罪,更要着眼于被害人的救助。在现有的办案体系下,单纯依靠公检法机关去对被害人实施救助,客观上无法做到全面救助,效果上也不能真正实现对被害人的帮助。社会化救助体系的缺位造成了未成年被害人救助难的现状。 三、对策建议
(一)规范执法行为,全面、客观、及时收集固定证据
1.全面搜集证据。侦查机关不但要注重搜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还要搜集证明其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重视固定言词证据,提取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又要对提取的证据进行甄别。重视新技术手段在取证中的应用,对记载涉案人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的电脑、手机等物质及时提取、恢复信息。注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效性和全面性,及时通过采样封存、法医鉴定、同步录音录像等方法对特定证据进行固定,防止因不能及时有效提取重要证据而影响认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