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银发[1995]24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5.02.06 【实施日期】1995.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
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 银发[1995]2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 / 2
一、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重视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把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
和环境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结合起来,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金融部门在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第26条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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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发[1995]24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1995.02.06【实施日期】1995.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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