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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
求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条规定,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审批,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植物检疫机构(自治县森防站)根据授权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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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 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第十五条规定:
1、从外省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
2、调出单位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 五、审批对象和范围
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二)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经营许可证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非植物及植物产品经营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和承办人身份证(均查验原件);属个人调运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评审评估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8-621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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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78-621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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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要求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调运本地未有分布的 植物及植物产品的 检疫站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4个工作日) 专家评审评估(限15
个工作日,不计在承 诺办结时限内) 站负责人审核(限3个工作日) 申请调入本地已有分布的植物及植物产品的
负责人作出同意或步同意审批决定(限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
文件(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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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人) 通讯地址 调出地点 调入地点 调入时间 植物或植物产品种(或材种) 品名称
申请日期 联系电话 规格 运输工具 单位 数量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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