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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补充)
风险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 (一)风险因素(风险条件)
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与损失有关。 1、实质(有形)风险因素:有形、直接影响物理功能。(即物质风险因素) 2、道德风险因素:品行修养 3、心理风险因素:心理状态
注:2、3为人为风险因素或无形风险因素 (二)、风险事故(即风险事件)
是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与风险因素区分不绝对。 (三)、损失
1、是风险管理和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概念,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2、包括两种形态:
(1)直接损失:即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 (2)间接损失:由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 分为:实质、费用、收入和责任损失四类。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关系
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掌握) (一)避免(即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是处理风险的一种消除技术,具有极端、消极的特点。 条件:损失率及程度高、成本大于收益。
限制:回避风险有时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行;回避某一类风险可能面临另一类风险;回避风险可能造成利益损失。 (二)损失融资 损失融资主要包括:
1、风险自留:对风险的自我承担,有主动和被动自留。发生的概率小,损失小。
2、风险转移: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承担的方式。风险转移的主要方式有公司组织、合同安排、委托保管、担保合同、套期保值、保险。 (三)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主要包括:
1、预防:风险损失发生前为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目的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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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多、小。工程物理法、人类行为法。
2、抑制: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程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有效:单位割离(分散);大却无法避免和转嫁。
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补充)
(一)风险识别:面临风险判断、归类和鉴定。感知和分析。
(二)风险估测:在以上基础上,估计预测风险概率和损失程度。服务与最佳管理技术。 (三)风险评价:在识别和估测基础上,综合其他因素考虑确定危险等级及措施。
(四)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和财务型,后者即消化损失成本或对无法控制的风险作出财务安排。 (五)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及收益性分析、检查、修正、评估。
第二章保险制度
保险概念(补充):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可保风险的要件(掌握)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通常必须为纯粹风险。
①不是投机的,是纯粹的。
②必须是偶然的,对个体可能但不确定。 ③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行为、不可预知。
④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标的必须是大量、独立、相似的,符合大数定律要求。 ⑤损失的概率分布是可以被确定的,损失是可以确定和计量的。 ⑥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影响需求。
保险的基本分类 1、按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2、按被保险人不同 个人保险、商务保险 3、按保险实施形式不同
强制保险:由国家颁布法令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
自愿保险: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由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而实现的保险。 4、按业务承保方式不同
原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承担直接的、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原保险人以其所承保的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并与之共担风险的保险。 5、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第三章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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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形式(联系与区别)(要求掌握)
①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②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在财产保险中使用的、在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一个临时合同。
③保费收据:是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分为附条件暂保收据和无条件暂保收据。
④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不同于保险标的,但两者相互依存: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 2、保险利益的要件: 成立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已取得,或未取得,但必能确定。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费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缴纳保费。 2、通知义务。一是保险事故“危险扩大”的通知义务;二是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3、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免损失的扩大。 (二)保险人的义务 1、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限定一般是从基本责任、附加责任、除外责任(包括除外地点、风险、财产、损失)这三个方面来做出的。 2、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在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主要内容有: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为确定损失所支付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以及如何影响(重点必考)
1、告知: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或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的或书面的描述。分为确认告知和承诺告知。
重要事实:是指保险人在考虑他是否与投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应基于何种条件与之订立合同时,那些足以对其判断产生影响的事实。 区分告知不实与隐瞒
2、保证:指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保险人保证做或不做某一事情或者保证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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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隐瞒:投保人在投保时将其所知而为保险人所不知的所有重要事实不予告知保险人,即不予告知。有意隐瞒属于欺诈。 4、弃权与禁止翻供
弃权是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翻供是指合同一方既已经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解释: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称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既不超出也不缩小合同用语的含义。
2、意图解释原则: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方式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定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 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符合性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国际惯例通常是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已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解释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4、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解释原则,手写优先于打印批注,加贴优先于正文批注 5、补充解释原则
第四章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特征: (1)直接交易风险
投保人以购买保单的方式将自己所面临的特定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则在被保险人发生约定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或给付。 (2)交易具有承诺性
当保险合同达成之时,被保险人并不能立即获得保险赔付或给付。因为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未来不确定性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一种承诺,只有在保障合同期限内发生了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会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3)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由于保险机制的固有特性,信息不对称是是双向的,即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能存在信息优势。 (4)具有较高的交易成本 包括合约阅读成本和合约不完全带来的成本。
银保融通:是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达成的一种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安排,在这一安排中,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制造,银行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
选择保险公司考虑的指标 1、公司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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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稳定性主要可以通过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反映出来。评估保险人的财务状况有偿付能力和流动比率两个指标。 2、价格
保险产品的价格比较应注意:(1)产品本身的可比性(2)除外责任条款;(3)非价格因素 3、合同条款
不同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有很大差异,投保人必须非常明确你所购买的保险是否能够满足你的需要。 4、理赔实践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之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渠道获取公司有关理赔实践的信息:从组织、中介、媒介、关系人。 5、注销合同
合同的注销: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的条款或双方的协议终止有效期的合同。 在购买保险之前,投保人应当了解,这家公司是否有注销条款,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6、承保能力
是指保险公司扩展新业务的能力。 7、服务
包括购买保险前后的服务,都是投保人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保险中介是指专门从事保险营销或理赔、业务咨询、风险管理活动安排、价值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组织或个人。 保险中介类型
类型: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一)保险代理人:
指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订立代理或授权契约,代理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该公司招揽业务并依法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我国: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保险营销员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人一般比较正规,资本和技术力量强,具有信息量大、代理范围广的特点。
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兼业保险代理人适宜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单一或少数险种业务。 保险营销员(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个人代理人的优点在于灵活性强、专业性强;但由于经济力量和技术力量较弱,业务范围较窄。 (二)保险经纪人
(1)概念:是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手续费或佣金的市场中介人。 (2)分类:(国际)
①原保险经纪人:寿险经纪人;非寿险经纪人 ②再保险经纪人:分入公司支付佣金
①A.寿险经纪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市场上代表投保人选择保险人,代办保险手续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由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寿险经纪人不仅要熟悉保险市场的行清,了解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掌握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