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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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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 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 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50—80m;

7.4.4.3 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 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 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 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可采用环形交叉口。 7.4.7 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相交于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 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 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 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

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

表7.4.8

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 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 2.6 2.3 2.0 1.6 1.2 0.8 0.4 1 4 7 11 15 18 21 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非机动车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4.9 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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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表7.4.10

城市人口(万人) T字形交叉口 十字形交叉口 环形交叉口 用地面积 >200 50--200 <50 >200 50--200 <50 中心岛直径 (m) 相交道路等级 主干路与主干路 主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次干路 次干路与支路 支路与支路 环道宽度 (m) (万平方米) 0.60 0.50 0.40 0.33 0.20 0.50 0.40 0.30 0.27 0.16 0.45 0.80 0.35 0.65 0.25 0.55 0.22 0.45 0.12 0.27 0.65 0.55 0.45 0.35 0.22 0.60 0.50 0.40 0.30 0.17 -- 40--60 30--50 30--40 25--35 -- 20--40 16--20 14--18 12--15 -- 1.0--1.5 0.8--1.2 0.6--0.9 0.5--0.7 7.4.11 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7.4.12 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

7.4.13 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7.4.14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 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 7.4.14.2 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在地面层上或路堑内;

7.4.14.3 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 7.4.15 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合表7.4.15的规定: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和通行能力

表7.4.15

立体交叉口中匝道 立体交叉口层数 的基本形式 菱 形 苜蓿叶形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交通有无冲突点 有 有 有 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 2.0--2.5 6.5--12.0 3.0--4.5 2.5--3.0 4.0--5.0 5.0--5.5 通行能力(千辆/h) 当量小汽车 7--9 6--13 7--9 3--4 11--14 11--14 当量自行车 10--13 16--20 15--20 12--15 13-16 13--14 环 形 无 十字路口形 三 环 形 有 有 20

无 苜蓿叶形与环形① 环形与苜蓿叶形② 四 4.5--5.5 7.0--12.0 5.0--6.0 6.0--8.0 8--10 11--13 11--14 11--14 13--15 13--15 20--30 13--15 无 无 无 环 形 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7.4.16 当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将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路段铺面(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绿带)等宽。

7.5 城 市 广 场

7.5.1 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平方米计算。

7.5.2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平方米。

7.5.3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短暂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应设置在集散广场外围。

7.5.4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用地的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13~0.40平方米计算。

7.5.5 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万平方米;区级广场每处宜为1~3万平方米。

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 8.1 城市公共停车场

8.1.1 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8.1.2 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城市的外环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附近,主要停放货运车辆。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又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8.1.3 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停车位数的分布:在市中心和分区中心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0%~70%;在城市对外道路的出人口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5%一10%;在城市其他地区应为全部停车位数的25%~40%。

8.1.4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8.1.5 当计算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位数时,机动车与自行车都应乘以高峰日系数1.1~1.3。

8.1.6 机动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3~7次计算;自行车每个停车位的存车量以一天周转5~8次计算。 8.1.7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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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35平方米。摩托车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2.5~2.7平方米。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1.5—1.8平方米。 8.1.8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1.8.1 出人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8.1.8.2 出人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远;

8.1.8.3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人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8.1.9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8.1.9.1 长条形停车场宜分成15~20m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m; 8.1.9.2 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

8.1.9.3 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有一对出入口; 8.1.9.4 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8.1.9.5 分场次活动的娱乐场所的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宜分成甲乙两个场地,交替使用,各有自己的出人口。

8.2 公共加油站

8.2.1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8.2.2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表8.2.2

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用地面积(万平方米) 300 0.12 500 0.18 800 0.25 1000 0.30 8.2.3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8.2.4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路上,并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 8.2.5 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

附录A 车型换算系数

A.0.1 标准货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1的规定。

货运车型换算系数

表A.0.1

车 型 大 小 小 载 重 量 (t) <0.6 换 算 系 数 0.3 20

0.6--3.0 3.1--9.0 中 9.1--15.0 >15 大 拖挂车 0.5 1.0(标准货车) 1.5 2.0 2.0 A.0.2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2的规定。

当量小汽车换算系数

表A.0.2

车 种 自 行 车 二轮摩托 三轮摩托或微型汽车 小客车或小于3t的货车 换 算 系 数 0.2 0.4 0.6 1.0 车 种 旅 行 车 大客车或小于9t的货车 15t货车 铰接客车或大平板拖挂货车 换 算 系 数 1.2 2.0 3.0 4.0 A.0.3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3的规定。

公共交通标准汽车换算系数

表A.0.3

车 种 微 型 汽 车 出租小汽车 小公共汽车 640型单节公共汽车 650型单节公共汽车 ≥660型铰接公共汽车 双层公共汽车 车长范围(m) ≤3.5 3.6--5.0 5.1--7.0 7.0--10.0 10.1--14.0 >14 10--12 换 算 系 数 0.3 0.5 0.6 1.0(标准车) 1.5 2.0 1.8 注:无轨电车的换算系数与等长的公共汽车相同。 A.0.4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宜符合表A.0.4的规定。

非机动车换算系数

表A.0.4

车 种 自 行 车 换 算 系 数 1 20

w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0002)

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7.4.3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7.4.4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4.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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