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海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依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和实施方案,落实水土流防治措施及投资概算。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广东省范围内具体从事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须在广东省水利厅登记入档。
第七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本区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只涉及一个镇街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该项目所在镇街水务部门审批;
(二)本区立项的跨镇街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佛山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只涉及南海区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经佛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家、省级立项或跨地区项目(涉及南海区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有关水土保持法规规定报相应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镇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镇街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由南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式三份);
(二)由佛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本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三份);
(三)由国务院、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按相应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