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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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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理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应

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能够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理应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理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理应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实行调解。

5、人民法院理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6、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能够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理应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理应先

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能够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理应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备注:仲裁理应开庭实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能够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实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够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能够先行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理应公开实行。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3名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能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行政诉讼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行政诉讼(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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