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文件
会负责。
29.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五名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杭州市高新开发区(滨江)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监督。
30、评标过程的保密
30.1公开开标后,直到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30.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如试图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0.3合同授予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情况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委或其他有关人员处获取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31、资格后审(本次不采用)
31.1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可在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不进行评审。
32、投标文件的澄清
3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有关澄清说明与答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对投标报价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更改。根据本须知第34条,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33.1开标后,投标文件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8.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33.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4、错误的修正
34.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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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小计(合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合计累计金额及总报价。
当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原则修正错误,发现其错误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0.5%时,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34.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5、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3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5.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5.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5.4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评审最低投标价
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35.5中标人的确定
A.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须
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35.6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将借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发的辅助评标系统分析判断投标书的偏差及报价的合理性。(本条适用于电子招标项目)
(七)合同的授予
36、合同授予标准
36.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5.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7、招标人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7.1尽管有本须知第35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8、中标通知书
38.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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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9、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9.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9.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9.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9.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40、履约担保
40.1履约和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担保方式,提倡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保函和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40.2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40.3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40.2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0.4招标人建设资金因为全额为政府资金,故不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 41. 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出廉政承诺。
4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4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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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12月24日建建[1999]313号文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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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条款(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的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34、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6、索赔 37、争议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9、不可抗力 40、保险 41、担保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合同解除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6、合同份数 47、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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