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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星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业招标文件【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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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18.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确定为中标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5)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款第(3)、(4)项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情形除外。 19. 投标文件的签署

19.1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9.2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处盖投标人单位章,在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亲笔签字。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文件的副本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9.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代表亲笔签字确认。 19.4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或非本人亲笔签字的,视为无效投标。

四、投标

20.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0.1投标文件按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分正、副本分别密封包装、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无需分正、副本一同密封包装,封套上标记“第一册商务技术文件”“第二册资格证明文件”,封口处骑缝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另外,电子文件单独另行密封包装,封套上标记“电子文件”,与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同密封。

20.2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标记:

(1)采购项目名称和采购代理编号,如果采购项目分标段或分包件招标的,还应注明所投标的标段或包件编号;

(2)注明“在开标时间(要写出具体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注明投标人名称和联系地址。 21. 投标文件的递交

21.1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指定投标地点。 21.2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21.3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以及逾期送达(包括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未按照本章第20.1和20.2款规定密封、包装和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视为无效投标。

21.4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投标须知前附表】附页1-1《信用承诺书》和附页1-2《投标承诺函》(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1.5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的组成“商务技术文件二、《开标一览表》和三、《分项价格表》”(如有)一并另备一份单独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字样,与项目投标文件同时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单独密封递交的《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与投标文件中的表格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无效投标。 22.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本章第19、20、21款规定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递交。

22.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3.分包

23.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23.2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承担主体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3.3 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转包规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24. 串通投标行为

2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

(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7)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2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 不同投标人的保证金转入同一保证金子账号(交易中心自动获取保证金账号项目适用)。

五、开标,资格审查和评标

25. 开标

25.1采购代理机构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本章第23.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实,组织投标人代表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查验承诺书等未作密封要求的相关文件。

25.2 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在开标室公示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由开标会议进行确认。

25.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或商务技术文件正本,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5.4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5.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6. 资格审查

26.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室将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如下:

26.1.1开标结束后,请投标人离开开标室;

26.1.2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室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26.1.3请对资格审查存在疑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开标室,进行澄清说明有关疑问; 26.1.4请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入开标室,告知其资格审查情况以及相关权益;

26.1.5招标采购单位资格审查人员填写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性审查情况表》并签字确认,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1.6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以及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临时保管,待项目评审结束后一并封存。

26.2在资格审查时,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内容:本章第3.3款第(4)项规定;

(2)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信用网(******)和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3)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直接视为投标无效。

(5)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查询结果网页截图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

一并保存。

26.3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不符合本章第3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

(2)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或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的。 26.4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进入评标环节。

26.5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以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 27. 评标委员会

27.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7.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7.3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28. 评标

28.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六、中标信息公布

29. 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信息公布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29.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报告和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9.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9.4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须公布所有合格投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30. 投标人询问及质疑

30.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0.2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0.3本章第30.2款所称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0.4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0.5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30.6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行政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30.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

30.8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七、合同签订

31. 签订合同

31.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1.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1.4中标合同将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1.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2. 履约担保

32.1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2.2 中标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2.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3.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

33.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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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终止招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在终止招标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4)在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的,对于已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投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8.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3)确定为中标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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