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为明确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规范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确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规范,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厂和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股份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厂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规定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及规则、决策执行、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
1.2 本办法适用于厂和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厂长办公会(统称决策机构,下同)对厂和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子(分)公司、事业部应参照执行。 2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2.1 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决策内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2.2 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参与决策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2.3 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特别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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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科学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加强前期调研论证和相关咨询,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务实性和高效性,减少决策失误。 3 重大事项范围
厂和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3.1 重大决策事项
主要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厂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厂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涉及厂和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举措、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宜,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3.1.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3.1.2 厂和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
3.1.3 厂和公司改制重组、兼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收购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3.1.4 20万元以上(单项或单批)净资产损失核销和资产处置(不含废旧物资处置),债权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3.1.5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营计划、重大人才引进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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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及废除,拓展新产业、开发新产品方案,以及10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和5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3.1.6 绩效考核、薪酬分配方案、基本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3.1.7 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群团工作方面的重要举措;
3.1.8 按规定应向上级报告、请示的重大决策事项; 3.1.9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3.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涉及厂和公司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的职务调整,包括以下事项: 3.2.1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厂和公司直接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任命、解聘;
3.2.2 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财务负责人等领导人员的推荐或委派;
3.2.3 向上级推荐领导人员人选的确定; 3.2.4 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对厂和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包括以下事项: 3.3.1 100万元以上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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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对外担保、抵押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 3.3.3 重大技术引进、技术转让项目; 3.3.4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3.4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厂和公司年度预算内的和已决策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按照厂和公司《货币资金支出管理规定》执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3.4.1 200万元以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 3.4.2 对外捐赠、赞助; 3.4.3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厂和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厂长办公会。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4.1 涉及经营管理和工程建设的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厂长办公会方式进行决策。
4.2 涉及党务的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方式进行决策。
4.3 决策采取票决、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表决方式。 5 决策程序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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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决策事项的提出。厂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企业领导直接提出。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企业主要领导同意后列入决策会议议题。
5.2 决策事项的论证。决策事项的承办部门应对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决策事项,应将项目分析报告提交企业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律审查;如需要事前做出资产评估或审计的,经厂和公司领导同意后可委托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或审计。在此基础上,编制决策事项的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以及备选方案。
5.3 征求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5.4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5.5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5.5.1 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可研报告(或分析报告)、备选方案、法律审查意见以及审计报告等。
5.5.2 通知与会。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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