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不得用单位行政公章代替。
2、 “银行印鉴章”应妥善保管,因工作失职,造成“银行印鉴遗失,应立即向领导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银行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
1、 银行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管理实行台帐管理。由出纳员登记银行票据的购入、使用、作废及收回。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每月要对银行票据管理台帐进行核对和检查。
2、 国债、基金、股票等有价证券原则上托管在相关的金融机构,无法托管的小额的由出纳员保管,金额较大的须在银行开设专门的保险箱里保存。出纳员应及时登记有价证券的购入、卖出及收益情况。主管会计、财务负责人每月要对有价证券管理台帐进行核对和检查。并定期向总经理报送《有价证券库存统计表》。
第二十九条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
转账结算。
第三十条 金额在结算起点(公司规定人民币1000元)以
上并且为同城结算的,须向财务部领用转账支票;异地结算,由财务部办理汇款或汇票。
第三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员专人保管。使用支票时,领用人
须按程序审批;如果领用人已持有收款方开具的发票则按报销程序进行审批。财务部审核人员对已批准的“借款单或请款单”必
须认真审核、无误后,由出纳签发支票。
签发支票时,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加盖银行预留印鉴、注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等,严禁开出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领用人应在支票备查簿上登记支票领用时间、支票号码、用途、金额以及姓名。出纳员应将支票存根和“借款单或请款单”粘贴一起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支票领取后,领用人必须在规定的限额和日期
(签发日后10天)内使用支票。支票付款后,领用人须在15日内到财务部报销,并在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注销登记。支票领取后未用,领用人应在一周内将支票退回财务部,出纳员在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登记‘此支票作废’,并将作废支票号码粘贴于支票备查簿上原支票领用人处。
第三十三条 支票领取后不得折叠,须妥善保管、使用,确
保安全。如发生遗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损失金额对当事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出纳员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户的余额,
避免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十五条 月末出纳员应及时核对银行帐,清理未达账
款,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并查清每笔未达帐款的情况后上报。
第七章 现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1.员工工资、津贴、奖金;2.
个人劳务报酬等个人款项;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4.结
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中或
从银行存款基本户中提取,一般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坐支的,应先报财务负责人批准。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库存现金不得超出库存限额,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
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九条 销售出纳应定期将销售储蓄(活期)存折上资
金转存到公司结算帐户上,并做好利息结算工作。销售出纳员每日编制现金库存日报表并于次日上报公司总出纳。
第四十条 现金账务须日清月结。即每日结账,每日盘库,
帐、款相符。
第八章 备用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司业务,可以申请备
用金借款,借款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备用金借款申请程序:
经办人填写借款单,注明借款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支款方式(现金、支票、汇款)及收款单位名称→交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确认→总经理签字批准→财务部负责人复核签字→财务部主管会计→出纳员办理领款手续。
借用现金壹万元以上,须提前1天通知财务部。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部门负责人应对未转正员工借用现金的金额加以控制,试用期内的员工,借用现金的金额一般不允许超过其工资的60%,费用不够部分由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备用金借款的报销
公司员工领取备用金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取得报销凭证,在15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核销手续。
报账的程序是:经办人据实填写支出凭单并将发票粘于凭单背面签字后→经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核实签字→财务部主管会计审核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核销。
第四十四条 因公需长期保留备用金的,报总经理特批。限
额为:一般员工2000元,部门负责人3000元,公司领导5000元。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每月5日前与有借款的员工核对借款
余额。年底财务结算前进行借款清理,员工应结清借款。对不按规定报帐核销及挪用备用金的员工,财务部停发当事人工资。
第九章 惩罚
第四十六条 资金预算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按下列标准处
罚:
1、 各部门资金预算申报不及时,延迟一天对责任人罚
款100元并通报批评。
2、 资金预算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批,对责任人处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3、 资金预算申请误差率超过20%的,对责任人处100—200元/次罚款。
4、 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擅自调整资金预算和改变资金用途对责任人处200—5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未按付款要求付款或付款手续不全,对责任人
处200—5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性质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审批同意,擅自
对外担保,对责任人处500——1000元/次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性质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按规定开户、销户的,每次对相关责任人罚
款100元/次。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要求交接、保管银行印鉴章,对相关
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第五十一条 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存取款业务,对责任人处
100元罚款,出现现金事故,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对出纳员处以罚款:
1、 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按照超出额的1%罚款。 2、 未经批准公私现金混合存放,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 现金日记帐与库存现金不符,罚款200元,造成损失
全部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部负责
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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