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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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样本 | RULES REGULATIONS
文件编号:KG-AO-1932-24
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公司将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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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整改。
2、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公司举报。公司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3、事故隐患的范围
3.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3.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伤害。
3.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3.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3.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3.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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