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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陕西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行政许可
及报告事项指引
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
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法人机构为申请人;法人机构住所地在陕西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省级分支机构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农村信用联社,以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申请人;陕西省内的各邮政企业,以陕西省邮政公司为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附表1);
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附表7);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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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8、电子申报数据。 (三)申请材料说明
1、请示文件的标题应为“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的请示”,应说明申报依据及理由,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附表5)。
5、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6、申报机构基本情况说明应包括机构成立时间、主营业务范围、近期业务规模及业绩等主要情况。
7、电子申报数据由申请人在网络页面(http//sx.cisc.cn)的功能模块录入申报信息而产生,请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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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四)审批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5、具有完整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 6、拟申报的机构应有2人以上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注意事项
1、各级各营业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均应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2、保险兼业代理人因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的,应在1个月内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4、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在有效日期内并按时年检。
5、申请人要严把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事项的初审关,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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