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的相符检查评价表
评价时间:2015年 8月30日 编号:JS---Q/E/O---CX—06—02 序 号 环境 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要求(注明条款号) 因素 及其他要求的情况描述 符合 各项目部按照标准要求都设 置了沉淀池、现场存放油料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进行了防渗漏处理。防止油料第四章 防治地表水污染 √ 泄漏、食堂设立了隔油池。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 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五章 防治地下水污染 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4.1:搅拌机前台、混凝土输送泵积运输车辆清洗处应当设置沉淀池,废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臣。3.4.2:现场存放油料必须对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储存和使用都要采取措施,防止油料泄漏污染土壤水体。3.4.3: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用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加强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掏油,防止污染。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遵循法律、法规 评 价 结 果 基本不符不适符合 合 用 负责 部门 1 污水 排放 安全 部 2 3.3.1施工现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应采取覆盖、固化、洒水等有效措施,做到不泥泞、不扬尘。3.3.5: 扬尘、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施粉尘 工现场土方应集中堆放,采取覆盖或固化等措施。排放 3.3.6: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的运输,必须使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冲洗车辆的实施。 按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道路进行了固化处理,设置专人防止随时用洒水车对道路进行√ 洒水,杜绝扬尘。出入口按照规定设立冲洗池,进出车辆都进行了冲洗。 安全 部 3 施工 噪声 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事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公告附近居民。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3.5.1施工现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夜间55dB。根据各施工环节制定降噪措施,并定期对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3.5.2施工现场的电锯、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3.5.3 应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公布施工期限。 施工现场在必须要进行连续施工的如:打砼阶段,向施工现场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连续施工的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告知附近居民; 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给砼输送泵搭设密闭的机棚),并随时进行检测。把施工过程中 的噪声降至到最小值 施工现场对产生噪声源的机具、设备进行封闭;装卸处理时必须做到轻拿轻放。项目部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噪声限值》标准要求对噪声进行监测并记录 √ 安全 部 4 施工 垃圾 废弃物排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要求: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颁发擅自设立弃置厂受纳建筑垃圾 12.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13.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1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DBJ 01-83-2003 3.1.7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洒投掷。 3.1.8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均做到垃圾分类堆放和管理。 2.施工现场办公区产生的垃圾由项目部负责与环卫部门联系进行消纳,施工现场产生 的建筑垃圾分类后由具有资格的部门进行运输消纳。 3.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按照要求设置分类垃圾站 √ 安全 部 5 生活 垃圾 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项目部办公区及生活区产生 的生活垃圾由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卫部门联系进行消纳;施 工现场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分类后由具有资格的部门进行运输消纳。 √ 安全 部 6 7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1.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专人考核、奖惩制度。3.控制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定期进行灭火技术训练。4.进行经常性的内部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5.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潜在的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6.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火灾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7.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8.消防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9.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情,或者隐瞒火灾情况。10.应及时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九条 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第十二条 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现有住户未装分户计量水表的,应当限期安装。第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设备上水、电的安装计量水表,进行用水单耗考核,降低单位产品用消耗 水量;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在保证用水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 各施工现场已制度了相关消防管理措施,按规定配备了消防设施、器材,并派人专人负√ 责管理消防工作,制定了消防应急预案,进行了消防演习。 安全 部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都安装了节水设施,没有发生跑冒滴漏现象 用电安装节电产品,并做到人走拉闸、关灯 并对人员进行节能教育 √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