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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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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与环境问题

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 (一)环境: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 和经济因素。

2、立法上一般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使用了“人类环境”的概念。 3、目前各国环境立法给环境下定义的方法包括三类:

①概括式,例 1991 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1987 年葡萄牙《环境基本法》; ②列举式,例 1969 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93 年日本《环境基本法》 ③概括加列举式,例中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环境定义:

【简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给环境下的定义及其理解:

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该定义包含 3 方面含义:①环境的范畴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然因素范围内,不包括社会、经济等因素;② 自然因素包括各种天然的环境要素与自然资源,也包括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③历史遗迹与自然状态也属于环境范畴。 (二)自然资源:大多已包括在环境概念中

1、1987 年《中国自然保护纲要》的定义: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 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 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例: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2、我国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的规定:

宪法 9 条,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还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做了规定,物权法做了细化。根据物权法规定,①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②城市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③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没有规定的那些,属于集体所有。 ④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例:单选题:我国宪法第10 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那农村和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所有?【只可能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农户只可能有承包经营权,类似一种使用权。

案例: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规定:气候资源,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 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你认为该条例有关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是否合理、 合法?

答:①自然资源的概念: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为自然资源,包括土地、 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大气及区域性的自然环境与资源等。 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范畴。

②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只能由宪法及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作规定,某省人大常委会不是适格的制定主体。

③宪法和物权法对自然资源权属的规定中并未规定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某省人大常委会不能规定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 ④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因此,可鼓励、保障对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生态系统:

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 分割的自然整体。它不仅包括生物群落,还包括环境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共同组成了一个动态的平衡系统。

与环境概念不是,生态系统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环境着重于以人类为中心。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 宪法 26.1: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环境”本意是生态系统,包含环境、自然资源。

例: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它由什么组成C ?

A.生物环境和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本身)B.生物群体按照自然规律组成(忽略了生物群体与生存环境的相互作用) C.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完整,包括生物群体、空间环境)D.生物群体和非生物群体组成(忽略了环境要素)

例:组成生态系统的除了生产者、消费者之外,还有A.分解者、B.无生命物质、C.单细胞藻类、D.有生命物质。ABCD

(四)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生态保护的关系:

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是实质性协调人类环境利用行为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 目的是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间接实现自然保护目的。

二、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一)简述环境问题的概念与分类:

1.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根据环境问题产生原因不同,分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称为第 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控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根据第二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环境污染问题和生态破坏问题。 这两个问题是立法要应对的重点问题。 (二)环境问题的演变:

根据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全球环境问题时期三个阶段。目前处于全球环境问题时期。

1.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 世纪后—20 世纪 60 年代):20 世纪五六十年代,以环境污染为突出表现的环境问题在主要工业国家发展到了顶峰。对策上主要 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法律对策上主要采取对污染受害者进行事后救济的损害赔偿措施。 2.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60-80 年代):环境问题国际化

3.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 世纪 80 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的最大特征在于环境问题的累积性、渐进性,无法归咎于特定国家或主体。

(三)环境问题的成因:

1.市场失灵: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其环境成本。表现在:

(1)环境的成本外部化:产品消耗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他人并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

(2)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环境资源的直接使用价值容易量化,但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如:热带雨林 能出售,它对流域的保护被忽视。

(3)产权界定不清。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发,导致过度开发。

2.政策失误:经济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不良环境影响。 3.科学不确定性 4、国际贸易的影响 (四)环境问题的对策:

发挥各学科优势,将各学科的环境保护思想有机统一起来:①以经济手段推进市场对环境价值的认识,并以成本效益分析的方 法来判断环境政策的效果;②以行政手段推行环境管理政策;③以法律手段规范人类行为,保障经济、行政措施有效实施;④ 以科学技术的进步为基础,提高自然资源和能量的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整合型环境保护理念基本形成,即“可持续发展”。1992 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 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

各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历史沿革,可分为: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整合型环境 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三个阶段。

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 世纪中叶—20 世纪初叶)

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早追溯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现在欧洲最早的环境法律是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 在 1306 年颁布的禁 止在伦敦使用露天燃煤炉具的条例。19 世纪以后,城市化的进程使生活环境卫生成为当时环境保护立法的主要控制对象。 除了污染控制立法之外,各国国内和国际有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经济性自然资源,如森林、渔业资源等。 1930 年,罗马尼亚通过了世界上首部保护自然遗迹的法律。

从 19 世纪 90 年代开始,美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开始分化为自然资源和污染防治两部分。

2、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 世纪初叶至 20 世纪 60 年代):立法范围扩大,专门立法迅速 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

从 20 世纪 70 年代至 80 年代,注重完善控制区域污染的环境立法,同时将自然保护立法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立法中独立出来; 修改传统的刑法和民法,适应保护环境的需要;

从 20 世纪 80 年代至 90 年代,从注重对污染的末端控制转变到对资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完善处理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立法; 注重国内与国际环境立法的协调。

20 世纪 90 年代以后,重点是应对全球环境问题的立法,在全球环境保护理念下修改国内环境法。

在欧洲,20 世纪 60 年代至 90 年代,各国制定了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或《联邦污染控制法》,20 世纪 90 年代确立 了环境基本法的地位,以环境基本法为首的环保法体系基本建立。 二、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成立前,分为两个阶段: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立法;辛亥革命之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立法。

2、新中国成立后:

(1)20 世纪 50 年代至 70 年代末,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产生时期。

1972 年我国派团出席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不仅是世界环境保护的里程碑,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的转折点。 1973 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提上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1974 年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标志 着国家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在我国诞生。

1979 年 9 月,《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综合性法律,标 志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开始建立。

(2)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到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时期。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3)1989 年至 1999 年修改颁布《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198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于1993 年设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由国家立法机关全面统筹和合理安排环境与资源保 护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

1997 年修改的《刑法》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从 2000 年修改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至今,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强化时期。

2003 年“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2006 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一五”规划首次将“计划”改成“规划”,首次将与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有关的指标确立为 约束性指标。

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主要是法学学科。

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重要)

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与特征:【简答=定义+内涵+此外】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也叫 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考法:概念中重要的地方空出来】

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是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 发利用与(b)。A.提高人类生活水平B.保护自然资源C.保护生态环境D.保护生态资源的可持续运用

内涵: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环境利用行为指人类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

要有意识地获取环境要素或从环境要素中谋取利益的行为。

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

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其他部门法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 护的法律规范。

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要控制的是可事前预见的人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其他预防事前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 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的规范,不属于此法范畴。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社会性、政策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 【简答】

---本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在本质的表现形式

(1)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的最主要特征。社会性特征由两个因素决定:①环境要素具有公 共产品属性,要么属于公共所有,要么不属于任何人所有;②破坏与维护环境的受害或获益群体具有广泛性。 社会性不否认阶级性和民族性。

(2)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①政策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策化;②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③其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 (3)科学技术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其制定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②其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③其 实施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

(4)综合性: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②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③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目的:

基础的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各国基本一致) 最终目的:目的一元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优先

目的二元论:不仅保护人类健康,还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 世纪 90 年代后,各国(包括我国)的最终目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当前的环保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传统法律部门对救济环境侵害时,属于事后救济、个案救济、分散救济。环保法着重于事前预防、事中控制、整体解决。 1、环保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①环保法出现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污染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 仍有重要意义。②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依据。③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 素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维护也有一定作用。

区别:①民法对环境保护属于私法保护,环境法更多运用公法手段对环境保护;②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法的 保护包括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更侧重事前预防。③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环境法对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保护。

2、环境法与经济法: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保护环境与人体健康)、价值追求(可持续发展)、内容体系(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 3、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环境法制定的根据。环境法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行政法是国家干预之法,环境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我国将环保法最核心的部分“污染 防治”作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区别:①立法目的不同,环境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 行政权滥用为宗旨。②运用手段不同,行政手段只是环境法使用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环境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手 段。反过来,环境保护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③专业性不同,环境问题是国内、全球问题,远超行政法范畴。 4、环境法与刑法:用刑罚手段保护环境是各国共同做法,但用刑罚保护环境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

5、环境法与国际法:环境法与国际法的结合点是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研究对象,也是环境法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包括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体系和立法体系。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 源与国际法渊源。

环境法的渊源体系:指环境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本书主要注重渊源体系】

国内法渊源:宪法中的环境法律规范、环境保护专门法律、其他法律的环保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 章、司法解释等。

国际法渊源:国家环境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 【多选】

环境法的立法体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内立法机关,不包括国际的,也不包括司法解释。

例: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部分构成A(BCE) 注:环境标准是某些法中的具体内容,而不是法律体系构成

A.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D.环境标准 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与保护的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

宪法 26: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宪法 9: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 10: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 2、环境保护专门法律【记名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多选】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 年修订颁布《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重要的一部综合性环保法律。 例: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是(B)A.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污染防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3)自然资源法律:从侧重经济价值,转向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从侧重开发利用,转向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 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矿产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可再生能源法 (4)自然保护法律: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作为唯一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岛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

对比:自然资源法律具有多元价值目标: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1)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物权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资源用益物权、环境相邻关系 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事诉讼法(2012):对环境公益诉讼等公益诉讼做了原则性规定

(2)行政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也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3)刑事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 刑法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4)其他: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条款

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

依据《立法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①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②宪法 89 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信访办法

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

案例:我国行政诉讼法41 条规定,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院《关于<行执政行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09 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23.2 规定:检察机关、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涉及环境资源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

不作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有利于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责。 问:你认为该规定是否合法、合理?为什么?

答:不合法。贵阳市条例缩小了提行政诉讼的主体范围,贵阳市的条例效力低于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属于基本法,贵 阳市的规定属于地方规章。因此,不合法。

不合理。为保护环境,应赋予更多的主体提行政诉讼的权利。

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公约和条约

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全书重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简答=概念+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具有多重牵连性质;存在不同利用行为的多个主体同时从某些环境要素及其功能与效益上获益的现象。 ②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③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

案例:A 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致使工厂附近农民B 种植的果树大量死亡。B 向当地环保部门C 投诉,要求查处A。C 经调查后对A 的超标排污行为 进行处罚。同时,B 还向A 提出索赔,并请求C 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问:A/B/C/的法律关系? 答:AB 之间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侵权法律关系A;C 间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每个字都理解、记忆,出大题、难题】

例: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体有哪些?企事业单位、环保团体、公民、国家和国家机关

(一)公众及其环境权益【肯定成一个考点】

1、公众的概念:公众包括公民(自然人)和由公民组成的各种团体。

一般情况下国家会通过立法赋予公民(自然人)优美环境享受权、决策参与权、与之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请求权。 环保组织也称非政府环境组织,由公民依法自发成立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社会团体。 2、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环境权益理论源于西方国家法学界倡导的环境权论,环境权是人类享有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环境权概念的出 现源于政府不当开发决策和企业不当开发利用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结果。 美国“公共信托论”和日本“环境支配权论”对环境权理论的贡献最大。

我国规定公众“环境权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首见于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公众环境权益: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中与享受优美环境相关的、非独占性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也是公民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环境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扰和侵害的权利与利益。

?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简答、多选、案例】【论述=权利+义务】

(1)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生理享受、精神和心理享受。具体而言,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版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一、环境、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概念:(一)环境:包含自然因素、社会和经济等因素1、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既包含自然因素,又包括社会和经济因素。2、立法上一般将环境的范畴确定在以人类为中心的环境利用行为范围之内,1972年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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