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为保证医院各项物资,材料供应及时,确保医疗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凡医院工作所需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医疗器材、维修材料等物料采购,均适用此制度。
第二章后勤用品采购管理
第2条后勤采购包括劳保用品、采暖五金、电器设备等非医疗用品的采购,含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采购(执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3条依据各部门申报的采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院领导审批)与后勤库管核对库存后集中进行采购。
第4条采购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资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为医院物资采购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5条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原则,掌握标准,执行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不允许有损公肥私的现象存在,做到无计划不采购,质量规格不明不采购,价格不合理不采购。
第6条采购物资做到及时、准确、适用,严把质量关;避免盲目采购造成积压浪费。 第7条对外加工订货,要对生产厂家及物资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进行考察将结果与使用单位协商,择优订货。
第8条签订定购合同,必须注明供货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交货时间、货款交付方式、供货方式、违约经济责任等。
第9条凡购进一切公用物资,必须经库房办理验收手续,库房验收时,应对数量、质量、规格等认真核查,做到发票与实物相符,并依据采购员采购发票办理人库手续,否则不予入库。
第三章医疗器材采购管理
第10条普通器械:根据各科室工作要求,由设备处供应人员与科室协商制定品种、规格及数量基数。正常损耗交旧换新,由于任务变更等原因可增减基数。
第11条装备性仪器设备:由各科室年终提出下年度新购进、更新计划并填写可行性报批表(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产地、申报理由等),交设备处汇总。万元以上仪器装备应附有技术论证报告(即从技术上说明购买该台仪器及选定该厂产品的较详细理由),报院医疗器械管理委员会(或药械科)研究,报请上级主管及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实施。
第12条各科室的普通器械及消耗物品,按消耗规律定期提出计划交供应部门采购供应。 第13条装备性仪器设备一般为合同订货,统一由设备处对外订购。合同应明确以下事项: 1.关健性指标,如质量、性能技术要求; 2.到货不合要求应立即提出退换或索赔 3.交货期限,规定到期不交货的赔偿条件;
4.保修期限及培训计划; 5.付款方式等。
第14条科室有特殊需要的器械、仪器设备需自行购买的,要经科室主任审查、签字同意,向设备处申请后,报上级主管及财政部门调整预算,经批准后实施。
第15条所有医疗器械和仪器设备都由设备处仓库发放,各科室指派专人凭领物单领取。 第16条医师个人使用的听诊器、叩诊锤、音叉、检眼镜等,医院正式医师由科室主任或医务部门批准,由设备处一次性配备登记,易损部分以旧换新,调离本院或离开医师岗位时应交回撤账;实习生、进修生、研究生个人使用的器械,发给负责管理的人员保管,并保持适当数量,轮流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17条本制度由设备处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规定未作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须医学装备委员会批准,然后执行或办理。
第18条本制度自20××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