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批准部门】8;817;81701; 【批准日期】2017.09.29
【发布部门】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0.3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已由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30日
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2017年8月22日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 / 4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具有生态园林景观和设施,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健身、防灾避险的城市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以及沿江风光带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景观工程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文化娱乐或者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城市开放性空间。
第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城市公园、广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机构。
第四条 城市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城市公园、广场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提出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 / 4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和维护提供必要的经费。
根据公众多层次的需求,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符合区域环境保护标准的特色主题公园。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制度;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三)负责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游览秩序维护; (四)管理维护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 (五)管理和规范城市公园、广场内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建立健全城市公园、广场档案,并予以妥善保存;
(七)鼓励、支持并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服务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卫生保洁、景观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植被品种适生、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二)建(构)筑物以及城市公园、广场内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3 / 4
(三)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文物古迹、寺庙道观、历史建筑保护完好; (四)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无暴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
(五)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游乐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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