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郭小锋法律论文网
关于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思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郭小锋【内容提要】检察机要关服务大局就离不开为经济发展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
以前,检察机关谈为企业服务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司法工作人员执法观念的更新,为民营经济服务从无变有,从有到好。
但是毕竟还不够成熟,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经济服务新形势下,尤其在我国加入后,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建设中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供什么样的服务,给予什么样的支持,是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大局过程中面临的新课题。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国有企业给予极大关注,并且融入到检察实践工作中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和保护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较之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关注不够。
而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 检察机关作为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司法职能部门,应当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同时,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将检察
职能融入到经济建设服务的实践中去,积极探索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思路。
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一正确把握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宪法对经济问题也作出相应调整,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1982年宪法首次承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明确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并把私营经济定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逐渐凸现出来,使得民营经济从体外注入体内,从不合法走向合法,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最终为社会所认可,并成为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之一。 二更新观念,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检察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着一定的思维定势和误解,外化为观念上的盲区。
迄今为止,检察机关仍将服务经济大局定位为服务国有企业大局,把对民营经济的服务排除在外。
尽管依据检察职能,在检察工作中不涉及或者很少涉及到民营经济的内容,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检察机关没有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责任。 其实,服务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既可以是通过业务聚焦式服务,也可以是围绕业务辐射式的服务。
因此,服务到位不到位,不在于业务的范围是否触及,而在于服务意识的存在与否。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包括许多其他国家机关在对待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态度上,截然不同,保护和服务国有经济明显多于民营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这是不争的事实和现状。
但是,从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的变化和近年的发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解放思想,积极更新观念,重新审视民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继而全面落实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服务大局、服务经济作为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主线思想,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坚决贯彻三个同等原则,即给予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 尤其,要更新保护和服务民营企业的传统观念,摈弃歧视或者不公正地对待民营企业的错误思想,将服务民营经济的思想统一到服务社会、服务人民和服务整个经济建设大局的思想高度,从而树立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的执法思想。
二、加强交流与沟通,及时寻求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进一步确立服务的重点观念的更新只是检察机关为民营经济服务的前提条件和思想条件。
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如何将服务民营经济与检察职能相结合和做好服务民营经济的检察工作,需要深入研究,并予以解决。
在以往的检察工作中,我们为国有企业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用来指导如何开展为民营企业服务,但同时不能忽视检察视野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差异,毕竟检察机关与民营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较少,
所以,应当在服务国有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有所创新。 首先,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 了解是服务的前提,没有了解也就没有服务。
基于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至于如何加强交流与沟通,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适时召开为民营企业服务座谈会,聆听企业的心声。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进行过该项实践,并取得相当的成绩和经验。 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座谈会双方主体检察机关除反贪部门外,增加民行、控申、公诉和渎职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企业方则邀请大、中、小型企业代表参与,有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力争做到广泛性。 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与民营企业联系的机构或者在其他职能科室设立与民营企业联系的窗口。
其职责为不定期与民营企业联系;收集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反映;集中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三是走访民营企业,进行调研。
及时地发现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章和违规等问题,配合企业予以解决。
其次,寻求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合点和突破点。
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是党政机关和企业共同的目标,两者之间不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只是侧重点不同而矣。
这点,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能性,再结合打击、预防各
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检察职能,决定着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可行性。
其服务的切合点和突破点为打击和预防各类刑事犯罪,尤其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这样,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直以来,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和企业内部的职务犯罪,影响了企业的纵深发展。
司法实践表明盗窃公司、企业生产资料,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务侵占,金融诈骗以及商业贿赂等财产和经济犯罪,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正常地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围绕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打击和预防诸类犯罪的力度,确保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最后,确立服务民营企业的重点方向。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仅依据刑事手段正面打击来遏止犯罪,是不现实的,还必须借助预防手段,在某种程度上,预防犯罪比打击犯罪更为重要。
因此,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因为民营企业财产的非公有性,决定其涉嫌经济犯罪与违法不是完全由检察机关全过程受理。
无疑,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的面就相应缩小,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民营企业内部的问题也随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