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武政规[2016]32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7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规〔2016〕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
武汉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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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减轻困难居民的医疗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医疗救助与综合医疗改革相衔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通过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以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或者减免医疗费用等方式,对承担医疗费用过重的困难居民开展的资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遵循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救助政策。 2 / 4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管
理。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关费用的同步结算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治的协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困难居民医疗诊治及相关费用的减免工作。
残联、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审计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救助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费用范围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一)重点救助对象。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
(二)低收入困难对象。指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5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2016-2020年间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精准扶贫对象。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 3 / 4
上年度收入的2倍,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
困难的重病患者。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剩余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对确需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第九条 在入院时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在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为救助对象,或者在入院时属于医疗救助对象但在住院治疗期间被认定为非救助对象的,其当次住院治疗费用中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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