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机械化维修队与养路领工区共同编制维修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由养路领工区会同养路工区和机械化工队,编制工区和工队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
第2.3.3条 养路工区每月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主要内容:
一、综合维修的线路延长米、道岔组数,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二、经常保养主要项目和数量,使用材料和人工数。 三、临时补修使用人工数。
四、由巡守人员负责经常保养的项目和数量。
养路工区的日作业计划,由养路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机械化维修队和机械化工队的月作业计划,由队长或工长负责调查与编制,日作业计划由工长或班长负责调查与编制。
第2.3.4条 在线路维修年季计划中,应根据线路设备条件和实际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在不同季节合理地安排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维修重点工作。日常应通过线路检查,掌握线路全面状态,根据轨道几何尺寸的误差程度、线路病害和其他质量情况,安排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 在适时进行经常保养的基础上减少临时补修。
工务段可在不同季节根据线路具体情况,对经常保养的重点要求和工作进度,以及检验办法,临时做出规定。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维修要求 第一节 路 基
第3.1.1条 路基应有必要的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应符合《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基本技术要求的规定,并经常保持稳固和完好状态。
第3.1.2条 路肩宽度一般应不小于0.6m,在困难地段或年通过总重密度小于8Mt?km/km的线路均不得小于0.4m。
为适应养路机械化作业需要,每隔300~500m,在路基一侧设置停放养路机械平台一处,面积一般为25~30平方米。
第3.1.3条 侧沟的深度和底宽均不应小于0.4m,土质边坡为1∶1~1∶1.5,沟底纵向坡度应不小于2‰,困难地段应不小于1‰。横向盲沟应设于道床陷槽以下。
所有排水设备应及时清理,保持流水畅通,清理或开挖出来的泥土杂物必须运走,不得弃置在沟边上或路堑边坡上。
第3.1.4条 在路基内埋设电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不得埋设在路堤或路堑边坡上(过渡短经路除外)、侧沟和道床下,也不得损坏原有排水、防护和加固设备。
二、电缆沿路堑埋设时,应在堑顶天沟边2m以外,如无天沟,应在堑顶边5m以外。沿路堤埋设时,应在路堤坡脚1m以外。
三、特殊情况下,必须在路基面下埋设电缆时,应埋设在道床坡脚以外。电缆必须用水泥槽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护,槽顶距路基面不得小于0.2m。
四、电缆埋设后,必须及时将电缆沟填满、夯实、整平,恢复路基完好状态。
五、埋设电缆前,施工单位应与工务段联系,必要时工务段派人检查。 第二节 道 床
第3.2.1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不小于表3.2.1(略)的规定。
无缝线路道床碴肩,可根据需要堆高150mm。有碴桥上无缝线路,要设挡碴板。
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以轨底处为准)20~30mm。混凝土枕地段中部道床顶面还应凹下并低于枕底不小于20mm,凹下部分长度为200~400mm。S―2、J―2型混凝土枕中部道床可不掏空,但应保持疏松。
第3.2.2条 混凝土宽枕线路的道床,由面碴带和底层组成,均采用碎石道碴。面碴带道碴粒径为16~40mm,厚度为50mm,每侧宽度为900~1000mm。底层为普通碎石道碴。道床顶面宽度应不小于2.9m,枕端埋入道床深度应为80mm。
第3.2.3条 各种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道碴粒径级配,表3.2.3略)。 垫碴起道用的道碴,采用火成岩材料,级配粒径为8~20mm。 第3.2.4条 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和整齐,并应根据道床不洁情况,结合综合维修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以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 第三节 轨 枕
第3.3.1条 轨枕每千米配置根数,应根据运量、容许速度及线路的设备条件等决定。每节钢轨轨枕间距尺寸如表3.3.1的规定(表略)。
相错式接头、非标准长度钢轨的轨枕配置根数和间距尺寸,比照表3.3.1(略)的规定,通过计算采用接近值,但a值不得比标准大于20mm。轨枕间距尺寸计算方法如附录一(略)。
使用大型养路机械的线路,轨枕间距尺寸可适当调整均匀布置。 第3.3.2条 轨枕的位置应用白铅油标记,原则上直线地段标记在顺计算公里方向左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曲线地段标记在外股钢轨内侧的轨腰上。各标记位置与轨端距离的误差不得大于10mm。轨枕应按标记位置铺设,并应与线路中线垂直。
第3.3.3条 使用木枕(含木岔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木枕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一面向下。 二、接头使用质量较好的木枕,并一同更换。 三、劈裂的新木枕,铺设前应经过处理。
四、使用新木枕要用直径12.5mm木钻钻道钉孔,孔深有铁垫板时为110mm,无铁垫板时为130mm。
五、改道用的道钉孔木片规格为:长110mm,宽15mm,厚5~10mm,并经过防腐处理。
第3.3.4条 非同类轨枕不得混铺。混凝土枕与木枕、混凝土枕与混凝土宽枕的分界处,距钢轨接头不得小于5根轨枕。木枕与混凝土宽枕之间,应用混凝土枕过渡,其长度不得小于25m。 第3.3.5条 轨枕失效标准
一、混凝土枕(含混凝土宽枕,混凝土岔枕): 1.明显折断;
2.环裂裂缝宽度超过0.5mm; 3.承轨槽面压溃,挡肩严重破损;
4.纵向裂缝宽度超过0.5mm,长度超过1.25m;
5.承轨槽两钉孔间裂缝宽度超过0.5mm,并延伸至轨枕端部或轨枕中部;
6.纵横裂缝交错,严重掉块露筋。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3.6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7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车站。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工务段鉴定处理。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混凝土枕可改做其他用途。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