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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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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老孙在网上看到A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招收业务经理。老孙觉得A公司开出的薪酬待遇还不错,就向A公司投递了简历。

A公司经过笔试和面试,最终录用了老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A公司提出来要在劳动合同中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并称因为公司的业务是面向全国各地的,所以所有的业务经理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都是全国。老孙听说全公司都是统一的标准,也就接受了。

劳动合同签订后,老孙主要是在公司所在的城市从事工作。一年过去了,有一天公司领导找到老孙,说公司想安排他常驻外地某市,负责当地的业务。老孙提出,自己在外地人生地不熟,并且自己家人都在本地,所以不愿去外地。A公司领导称,公司与老孙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全国,也就是公司可以随便安排老孙到全国哪一个城市,如果老孙不服从,就是违约。老孙认为,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给自己说明公司有权随意安排工作地点,如果是这样,当初他就不可能会来应聘。

问 题:

本案中,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解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 劳动合同期限; (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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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劳动报酬; (七) 社会保险;

(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本案中,A公司与老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属于约定不清,应视同没有约定,需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确定工作地点。根据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老孙的工作地点应在本地,如果公司要求变更工作地点,需要与老孙协商一致。另外,即使认定A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地点为全国是明确的,则因A公司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的方式,意图规避与老孙协商的过程,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老孙的权利,该条约定也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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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是否有效?基本案情:老孙在网上看到A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招收业务经理。老孙觉得A公司开出的薪酬待遇还不错,就向A公司投递了简历。A公司经过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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