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今世意义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彼此隐匿犯法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惩罚的制度与原那么,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表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和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份,今天咱们在确信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头凝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增进人际关系和谐,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固。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彼此隐匿犯法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惩罚的制度与原那么,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那么或法律制度。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能够彼此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进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缘故确实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固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因此超级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那么,“亲亲”要紧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
庶民之间,专门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需有悬差。 在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大体原那么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之外不负刑事责任。现在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已经再也不要求子孙作证。 唐朝,“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一样规定了“同居亲属有罪相互容隐”的法律原那么。《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假设所告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假设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不能简单地明白得为对家的治理与管制,必然包括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靠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因此“齐家”是“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惜和庇护、对平安的需要、对信任的追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壮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组成了“亲亲相隐”制度产生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漠和深厚的心理土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不能对此置之不顾。不然,就不能肩负起制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全然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关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特定事件中关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一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正义、平等、平安、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表现对人的终极关切,就不该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抗伦理的情形,不该当让一个人去悖离人性而忍受痛楚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今世启发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锁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形的品级结构,而维持这一品级结构稳固的准那么即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专门大程度上确实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度之因此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取得不断进展和完善,要紧因为:其一,该原那么从全然上表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那么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保护社会稳固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