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而不予以否认的。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
1、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本人;
2、第三人可以选择主张表见代理或主张狭义无权代理;
3、本人因表见代理而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狭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亦无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授权存在,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类型 效力 第三人(相对人)被代理人追认 善意与否 催告权 相对人的权利 撤销权 狭义1、未授权; 效力待定 善意但善意第三向行为人、第向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为向无权代理人为之 无权2、超越代理权; 可以有人:有催三人为之,在之 代理 3、代理权消灭 过错。 告权、撤相对人撤回前销权。恶行使 表见无权代理人使相产生有权善意且意第三不得以无权代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代理 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的效没有过人:有催理抗辩,也不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可以主张无权代告权,无得以自己没有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行为有代理权。力 错 撤销权 过错抗辩 (如拥有代理证书、合同专用章等) *注: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个主体,代表人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需要再发生行为的效力归属问题。 (1)代表与代理当事人数量不同。
(2)代表与代理的内、外部关系不同。 (3)代表和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权限不同。
第十章:诉讼时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 1、特点:(1)是法定期间;
(2)是可变期间;期间内遇法定事由,可中止、中断及延长 (3)胜诉权期间。
2、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2)特殊诉讼时效: A.短期诉讼时效:《民通》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B.长期诉讼时效
《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第五节: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断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时期的中止
1、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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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时效期间。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四、诉讼时效的效力:
1、胜诉权消灭,即债权不能通过法律强制实现;
2、实体权利不消灭,即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对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仍享有受领保持力,债务人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
3、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即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4、法庭审理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注:比较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第十六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权的体系:
1、自物权→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 2、他物权→①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3、占有
二、物权的概念、本质与法律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本质: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 3、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
(2)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是财产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有体物、特定物、独立物、非禁止流通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一物一权主义:如一间房屋不能同时有两个所有权。 (6)物权保护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侵入或干涉,法律给予物权以绝对的保护。
三、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为支配权——对世权,债权为请求权——对人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即,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存在,而债权则允许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不发生排他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并存数个相容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而债权则不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偿。
4、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即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落到何人之手,一般来说物权人都可以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标的物若被第三人占有,不论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民事主体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或自然力。 2、特征:(1)存在于人身之外,因此有生命之自然人的活体及肢体器官不能作为物
(2)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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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独立成一体。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 分类标准:是否具有可移动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损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后会改变或性 害其价值的物 损害其价值的物 例 证 区分的法律意义 所有权人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设立他物权类型不同 是否发生相邻关系 金银、砍伐后的树木等 土地、房屋、森林等 除限制、禁止流通物外,任何自除房屋外,不动产中的土地、森林等,只能然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所有权人 成为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客体 交付 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不发生 登记 可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 发生 专属管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发生争议时的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按能否流通和流通范围大小划分)
限制流通物:精神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民用枪支、民用炸药、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文物等; 禁止流通物: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水流,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违法物品等。
3、原物和孳息(按两物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关系划分) 原 物 孳 息 分类标准:产生收依据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原物产生之物:依据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如益的物与所生收益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果实、牛奶等);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如之间的关系 租金、利息、股息) 例证 果树与果实、奶牛与牛奶等,要求原物与孳息相分离 区分的法律意义 1、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原物所有权转让的,孳息的收取权一并移转;2、质押合同,孳息由质权人收取;3、抵押合同,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4、当原物受到侵害致孳息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及孳息的关系。 4、主物和从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
(1)须非主物之成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 (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 从物之外,皆为主物。 注:物的成分与物
成分,指物的构成部分。物的成分可以分为重要成分和非重要成分。
(1)重要成分。指各部分互相结合,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各该部分,均属重要成分。例如,房屋的栋梁、山地的石墙,或地上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均属于重要成分。 (2)非重要成分。凡不属于重要成分的,如房屋的百叶窗、脚踏车的铃铛等。 物的重要成分不得单独为权利的客体。至于非重要成分,则可以单独为权利客体。 5、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其构成部分虽未失其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体,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样对待。如汽车。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如一群羊、一个企业的全部设备。
(2)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区分的法律意义: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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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各别物权的客体。
财团抵押将集合物财团财产作为一个抵押权客体是例外。 6、特定物与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
不特定物: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
区分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债之履行、危险负担、瑕疵担保等。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1、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他物权。 二、优先效力
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如留置权>抵押权>质权 他物权成立在后,优先于所有权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有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即承租人依其使用权,可以对抗包括作为出租人的原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在出租物买卖、赠与、继承等场合,不影响租赁合同成立;抵押不破租赁等 三、物上请求权
主要表现在物权保护方面,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被侵害或存在被侵害危险时,得请求回复圆满状态的权利。包括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 注:物权的追及效力:
指物权人对于自己的物,不管辗转落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得到追及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阻断了物权的追及效力。即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
第十八章:物权变动
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信原则: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第二节: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
1、概念:指经权利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变动事实记载在登记薄上 2、特征:(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动产登记的内容以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登记簿之记载为准; (4)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类型
初始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1、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①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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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节:动产交付
一、现实交付
概念: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交给对方当事人
注: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观念交付(特殊形式交付)
1、简易交付:权利人在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已经占有动产,则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将该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但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在该约定生效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第十九章:物权的保护
一、在私法上的保护
1、物权法上的保护:物上请求权,确认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债权法上的保护: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 二、在公法上的保护
有关征收、征用
1、目的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2、依法行使: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经济措施:补偿、保障。
第二十章:所有权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特征:(1)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它性;
(2)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 (5)所有权的社会性。
二、所有权的权能 1、积极权能:(1)占有: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
(2)使用: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 (3)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2、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能够排除他人不正当的干涉的权利。
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所有权: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2、自然资源专属于国家:矿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3、文物——法律规定 4、无线电频谱资源;
5、其他:如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等基础设施——法律规定 二、集体所有权
1、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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