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人入场安全教育及培训纲要
1、首先建立工地安全领导小组,并健全安全责任制。 2、在工程开工各工种工人到齐后,由工地安全领导小组组织举行一次大型安全会议,讲解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法规及劳动保护在政治和经济上的重要意义,使每个工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正确思想,并做到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及考核。
3、每周举行一次由工地安全领导小组,各组组长及兼职安全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总结会议,汇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讨论排除方法并布置下一步的安全管理措施。
4、实行各组安全达标活动,并执行奖罚制度,上板报公布。 5、经常对工人进行一些有意的宣传活动,宣传新技术,新工艺及一些先进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先进个人表彰。
6、假期前后,由工地安全领导小组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教育会议。
7、施工现场悬挂安全警示牌,挂图、标语牌等,提醒施工作业人员注意安全生产,并悬挂安全纪律牌于出入口处。
8、具体安全教育及培训内容如下:
⑴、思想教育:要使每个职工都能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项法规制度,使他们正确了解,全面认识、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必须使每个工人做到从重视到自觉的严格遵守,相互监督,这是安全生产的可靠保证。
⑵、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技术员下技术交底,讲解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安全示范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⑶、安全教育方法:
①、三级安全教育:新工人或新调来得工人,在没有分配到现场之前由公司领导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同时项目经理可采
取个别谈话,然后再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由安全员讲解现场安全制度和规定。最后再进行岗位教育。由班组进行讲解安全操作规程等。用“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教育。②、特殊工种的专门教育:特殊工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③、班前、班后由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④、以板报形式进行教育。
⑷、技能教育:每一分部分项开工前,都要由技术负责人向工人们讲解有关的施工技术,并在技术交底上签字。
⑸、事故教育:在教育过程中,管理人员向工人们讲解一些因违反操作规程,思想麻痹、安全管理不妥等造成的一些事故事例,来提高工人们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凡公司现有职工、新聘员工、国家政策安置人员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公司新聘员工仅限企业需用的新学生(限指当年毕业的学生)和各类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非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使用一律通过劳务企业的派
遣。
第六条:公司及其所属各基层单位需新聘员工,一律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见附表一),其审批权由公司法人层掌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基层各单位不得私自招用和提前使用(或试用)。其中新学生的招聘由各基层单位在每年9-10月提出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要求汇总报董事会审批同意后送集团人力资源部
备案。
第七条:新聘员工的招聘程序和方式:
1、公司新进员工的招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2、招聘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企业法人层审批意见,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条件和要求→确定招聘时间→组织相关领导和专业人员至招聘现场→实施招聘。
3、招聘方式: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八条:公司招用新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国民教育中专及中专以上毕业文凭;
2、身体健康;
3、在校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 4、符合专业使用(招收)条件; 5、热爱本企业,愿意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 6、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录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7、年龄超过18周岁; 8、符合企业其他招收条件。
第九条:企业招聘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备中专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含中专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对所聘岗位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具有所聘岗位的岗位证书。 3、必须是需用岗位(或专业)人员在公司内部紧缺,此岗位(或专业)又
急需的、必不可少的;
4、年龄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男45岁、女40岁以下; 5、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工作劣迹,适合需用岗位工作条件;
6、与其他用人单位无录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7、无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开除史;
8、无被国家司法机关通缉在案或无判刑、收容审查记录的;
9、符合企业其他招收条件。
第十条:公司所有新聘员工必须实行0—6个月的试用期,其具体期限根据
不同情况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满前10日,用人单位必须对试用人员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并根据企业要求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详第八章)。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企业和试用人员本人均有重新抉择的权利。 第十二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企业视为不合格,不得录
用,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人员隐瞒事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身体出现重大疾病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或严重传染性疾病(非工伤原因
所致,以期满前的体检证明原件为准)的;
3、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的: 4、违反企业组织纪律或劳动纪律的;
5、岗前培训不合格或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未获取上岗资格或明显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的;
6、出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或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受
到处罚的;
7、在工作期间,有态度恶劣、不虚心学习、不假外出、弄虚作假等不良行
为之一,经2次教育不改的;
8、违反操作规程和工作要求、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
经济损失的;
9、不交验人事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及执(职)业资格证书、婚
育证明(应届学校毕业生除外)原件的;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政策性安置的,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三章 员工调动
第十四条: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企业有权调动任何员工。奉调员工必须
服从组织调动、听从组织安排。严禁奉调不到。
第十五条: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保持基层各单位的人员稳定。在特殊情况和正常人员交流下的人员调动,基层各单位必须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通
知奉调人员移交工作或对新进人员进行工作安置。
第十六条:为确保员工有序流动,各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必须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职工调动介绍信》办理转接手续。严禁无序流动、私自流动。 第十七条:员工在接到调职通知后,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交接的期限最长
不超过10日。
第十八条::涉及管理责任的人员调动,必须办理以下事项: (一)、单位负责人在调动时,需办理、提供和移交以下物件:
1、所使用和配置的办公用品、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 2、完清个人经济帐务、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当前财务、经济状况说明; 4、当年度经济责任目标书; 5、拟办、未办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
6、遗留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7、其他未尽事宜。
(二)、其他管理人员在调动时,需办理、提供和移交以下物件:
1、所使用和配置的办公用品等;
2、完清个人经济帐务、社保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经管(或经办)的工作事务清单; 4、当前管理的各类经济资料、图章; 5、拟办、未办或正在办理的工作事项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