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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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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李发庆 邵蓉

来源:《上海医药》2011年第04期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1)04-018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我国现行的GCP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国际公认原则,通过总结旧版GCP的实施经验而重新修订和颁布的,内容基本符合国际标准[1]。为确保研究参与者严格贯彻执行GCP,我国建立了临床机构内部控制、申办者第二方监督以及政府药监部门第三方监管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误差,取得可靠数据,保证药物临床研究的科学性和伦理性。可以说,一项药物临床试验是否合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量保证体系中三方的职责是否得到有效履行。

1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按照GCP原则,目前我国的药物临床试验正不断地标准化和规范化,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1)由于GCP的要求体现在管理、技术、操作等各个方面,许多临床研究人员尤其是医学背景出身的研究者对于GCP方案的实施无法做到全面掌控;2)虽然申办者要派遣临床监查员(Clinical Research Associate,CRA)在临床研究中对试验实施情况及数据进行监查,但研究者往往不能够及时依照CRA的要求现场解决问题和更正错误,监查工作收效甚微;3)知情同意工作不到位,难以充分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4)病例报告表记录不准确、不规范、不完整;5)容易出现失访、缺乏对受试者依从性的监控[2]等。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细微的差错便有可能极大地降低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从而无法为新药临床评价提供真实信息,当然也不能保证受试者的安全。所以,应进一步规范新药临床研究,做好现场质量控制,可以从药物临床研究的职责分工入手,站在人员配置的角度寻求保障试验质量的方法。

2药物临床试验现场的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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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研究者

研究者是药物临床试验的第一执行人,其主要职责包括:招募受试者并获取知情同意书;严格执行试验方案;将试验数据准确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配合监查、稽查以及视察工作;试验中保障受试者安全等。 2.2协助研究人员[3]

1)护士:负责试验用药的领取、发放(或给药)及返还,观察并记录受试者用药后的生命体征变化,不良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理和抢救,对受试者的依从性管理;2)药师:配制和管理试验用药;3)医技人员:文件和仪器管理。 2.3质量监管人员

对于试验质量的监管,GCP规定由申办者派遣CRA定期对临床机构进行监查,而且药品监管部门也会定期对临床机构进行稽查或视察,这些工作都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负责。

3人员配置存在的问题分析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承担了很多责任,一方面要完成试验任务,另一方面要负责受试者的入组和生命安全。而且,临床试验对于研究者来说只是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他们还要完成医疗、科研和教学等任务。再加上临床试验工作在细节上要求很高,时间、精力有限的研究者在试验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失误,极易导致数据的记录不准确、不规范,同时,这也有可能影响研究者与CRA之间的沟通,即便CRA找到试验中需要改进的地方,研究者也往往因为忙碌而无法及时按照其要求改进。

另外,药物临床试验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果研究者不花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向受试者明确解释试验内容便获取知情同意书的话,将无法保证受试者的依从性,容易出现受试者背离方案甚至撤出试验的现象,严重影响试验的进程和结果。遗憾的是,护士、医技人员和药师等协助研究人员由于专业背景的限制,没有能力为其分担。

在质量监管方面,CRA的职责是监查和培训,并不直接参与临床试验。要通过监查在临床机构修改误差要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金钱,因为人为因素产生的误差很难通过事后检查被发现,纠正错误的实际工作还是要靠研究者来完成,除非CRA可以一直身处现场[4]。再者,由于研究者事务繁忙,往往病例报告表、药品派发记录等不能及时完成,CRA到医院时不得不先协助医生完成一些临床科室的份内之事,监查工作收效甚微[5]。而稽查和视察属于形式巡检,只能保证试验文件、设施和数据记录格式等符合要求,对内在问题不易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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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研究者在关键职责过于集中而又无人分担的情况下,临床试验的整体质量依然无法进一步提高。必须有人协助处理试验中虽然琐碎但十分重要的工作,比如知情同意工作、病例报告表的填写等,才能把研究者从繁杂的工作中解放出来,降低工作压力、减少失误。在欧美、日本等药物临床试验水平较高的国家,存在着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这样一种职业,他们经过专业、系统的培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研究者的指导下作为整个研究体系的沟通纽带,不仅可以给予研究者多方面的工作支持,还能充当现场质量管理的角色,保证研究文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6]。有了CRC的协助,研究者可以专心从事诊疗工作,受试者的安全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4国外CRC介绍

目前在欧美、日本等国,临床机构如果没有CRC就不能实施临床试验。日本2001年的一项调查就显示,半数以上的医疗机构雇佣了CRC,其它小的医疗诊所则在有试验项目时与现场管理组织(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MO)签订临时合约,向SMO聘用CRC[6]。 尽管法律规定研究者是临床试验的主要责任人,但CRC的职责包含了试验中大部分的细节工作,在试验各方的协调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国外,CRC的职责主要有[7]——1)临床试验前:充分理解研究目标,掌握前期研究资料,参与试验方案的可行性分析;制定和建立研究文件,组织研究人员培训,并监督试验前各科室的准备工作(比如设备、标准操作规程等);协助招募受试者,根据报名者是否符合要求来判断受试者的入选资格,并在试验前做好受试者的知情同意工作;与申办者协商研究经费,帮助研究者管理财务。2)临床试验中:协助研究者进行受试者访视,记录不良反应;收集所有试验数据并记录在恰当的原始文件和病例报告表上,保证病例报告表及数据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全程负责受试者及其家属的教育、联络和咨询;与机构伦理委员会联络,管理相关文书;配合CRA的监查工作,并协助研究者接受稽查和视察。

5CRC对于中国药物临床试验的意义

5.1保证临床试验的伦理性

CRC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代表研究者与受试者深入交流,向其充分说明试验情况,让受试者做到心中有数。此外,由于CRC是在临床机构内的全日制工作者,能够及时发现不良反应并采取措施保障受试者的生命安全。

中国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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