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管理规定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XX1 目的
X公司工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员工发生工伤后得到快速、有效的医治,确保与其相关的待遇得到有效落实等,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XXX有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职责
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工伤有关费用的处理、工伤处理有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管理监控部:负责工伤有关的工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安排等善后处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工伤认定
4.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h)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I)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工伤:
a)故意犯罪;
b)醉酒或者吸毒; d)自残或者自杀;
e)当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私活、工作时间离开本生产工作岗位干私事、私活。
f)虽经领导指派,但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私活。 g)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会亲访友,游山玩水或在公务以外线路上发生的伤亡。
h)职工斗殴、酗酒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伤亡,经交通部门鉴定属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开车,以及未经本单位调派私自出车等造成的伤亡。
i)探亲、休假期间因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j)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申报
4.2.1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上交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24小时内通知威远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威远县和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必须经报社会保险部门同意。
4.2.2发生工伤后安全环保部经办人及时将工伤人员情况报管理监控部备案,以便后续处理。
4.2.3如单位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4.2.4公司对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威远县和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b)员工劳动合同;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d)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e)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f)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j)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h)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工伤医疗
4.3.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伤情严重,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威玻医院进行抢救和临时急救处理,威玻医院作为威
玻园区员工工伤的首诊医院,对于伤情严重或病情恶化而医院又无力医治的,由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或直接送上级医院治疗,转往成都市以外其他地区治疗的要向威远县社会保险机构报告。
4.3.2转送上级医院治疗的工伤伤员,公司应要求医院应指派专人定期了解上级医院治疗情况,凡病情稳定或好转可以转回威玻医院继续治疗的,应当转回威玻医院治疗。 4.3.3工伤员工治疗期间,公司应要求医院应作好伤情记录,伤愈后应作出医疗鉴定,并留档保存备查,为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4.3.4工伤员工入院后,公司应要求医院应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时间,在治疗期间不得擅自乱开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药物纳入工伤治疗(确因伤情需要除外)。
4.3.5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护理人员者,需要安全环保部安全管理专员、员工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部长共同讨论决定。护理费暂时按照50元/天执行,如果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增加护理费的必须经安全环保部长签名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公司已经支付给护工或者工伤员工家属的护理费,必须让工伤员工签字确认护理费已享受。 工伤工资
4.4.1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治疗期间内,按原工资标准执行。原工资标准参照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执行。停工留薪期按照医院出院证明上医嘱为准,不能超过12个月。
4.4.2停工留薪期超出12个月,必须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超出停工留薪期限,按照元/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68元/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