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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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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改正错误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批,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若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九)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施,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价值在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价值达到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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