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情况,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患于未然,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
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五条 生产部经理对本车间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 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 二、事故隐患管理
第七条 总经理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 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第八条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
第九条 公司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由公司总经理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参加,
组成检查组对公司所有安全事项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由总经理汇总上报。
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防电、防 寒、防冻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部门经理负责,组织本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日常安全检查:每周一次,由生产车间自行组织,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 上报和抄送公司安委会。 检查内容:
1、是否有员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员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是否畅通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 1、 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 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
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十六条 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1) 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车间应对分管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2) 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生产车间主管,车间报总经理,总经理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第十七条 报告形式
1)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总经理,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 公司各部门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
时报告总经理进行登记备案。 二、 事故隐患的整改与验收 第十八条 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1) 生产车间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车间隐患排查程序对隐患进行
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2) 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
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总经理,总经理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部门,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总经理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
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安全档案的建立
总经理应对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 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三、 奖惩
第二十条 具体奖惩事项:
1)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2)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0--1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
兑现,由总经理申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3) 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
关责任人考核200——500元。
4)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
考核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
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考核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6)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公司安
委会从重处理。
六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办法。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及经营管理。 2奖励
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评为安
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2 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可评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给予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
2.3 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
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4 对敢于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防止工伤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者,给予表
彰和奖励。
3处罚
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3.1.1 发生死亡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从重处罚。
3.1.2 发生重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较重的处罚。 3.1.3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1.4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单位、责任者酌情给予处罚。 3.2 违章违纪处罚
3.2.1 在生 产作业中,未按本工种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仪器的人员,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2 对生产区域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人,酌情给予处罚和批评教育。 3.2.3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可参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罚。 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酌情给予处罚: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单位不能消除,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单位,要酌情给予处罚。
3.4 加重处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
3.4.1 领导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个月内再次发生同类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要加重处罚。
3.4.4 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3.5 减免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
处罚。
3.5.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
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4 实施与检查
4.1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经理推荐,公司总经理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4.2 经济处罚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4.3.1 发生工伤事故后,相应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总经理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4.3.2 本办法所考核由财务部门从被罚部门奖金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员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员工的合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