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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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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四)

[作者:滨城红盾 来源:滨城红盾 发表:2006-4-11 14:53:45 点击数:732 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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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三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 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文件三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 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沪工商经字[2001]3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立并实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经营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滥用其在驾驶员培训中的独占地位,强制学员购买保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件三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85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和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文件三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6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烟草部门在经营活动中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6月25日《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34号),2000年9月13日《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200号)作过类似答复。烟草公司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文件三十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 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2002]第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文件三十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49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火车站在站外指定他人预售票行为应如何定性的有关问题请示》(湖工商公字[2002]1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火车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火车站利用其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独占地位,拒绝提供预售票服务、拒绝发售当日卧铺票、软硬座票,要求旅客接受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客票代售服务,其实质是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二年十月十五日

文件三十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

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2002]第260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公用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强制向用户设定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和滥收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文件三十八: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邮政行业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图书杂志 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问题的批复 浙工商检[2000]16号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州市邮政局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不必要图书杂志行为处罚的请示》(湖工商检[1999]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邮政行业滥用其长期经营国内报刊发行业务而形成的优势,在批销报纸时强制用户签订协议,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图书杂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拒绝、中断递送报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文件三十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淳安县电信局拒绝提供中继线行为 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批复 浙工商检[2000]166号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杭工商经检[2000]104号《关于淳安电信局拒绝提供中继线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电信部门是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的公用企业,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有义务向用户提供

中继线服务,不得以附带不合理条件为手段拒绝、中断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

据你局请示所述,淳安县电信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淳安县汾口镇交界村、梓桐镇慈溪村安装电话中继线,致使两村的用户电话无法开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年十月十日

文件四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签订协议联合经营行为 定性处罚问题的批复 浙工商检[2002]5号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签订协议联合经营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温工商[2001]2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正当联合行为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主要是生产、经营同类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以协议、合同、倡议或者行业公约、同业联盟等其他方式,实施划分、操纵市场、限定交易对象、限定交易数量、限定交易价格等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它不仅直接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妨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应依法予以查处。泰顺县罗阳镇32户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盈利分配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所指的不正当联合行为,可按该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复

二○○二年二月六日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四)[作者:滨城红盾来源:滨城红盾发表:2006-4-1114:53:45点击数:732录入:admin评分:★★★]文件三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248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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