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由区政府委派。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本届董事会成员为 、 、 、 、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本届董事长由 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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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董事会工作; 2、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董事会闭会期间,代表董事会监督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5、阅读公司财务报告,监督公司资本运作情况;
6、签署公司重要合同和其他重要文件,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公司经理签署该文件;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工作,支持、保证和监督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或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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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审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对公司业务进行监督、规范担保业务运作行为; 12、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因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表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一名,任期三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日常行政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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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7、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组织对员工的考核、评议、并决定薪酬奖惩、升降级等;
8、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保任公司法律和财务顾问;
9、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审核审批担保; 10、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与追偿;
11、定期向董事会和市经委报告担保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状况; 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 人。监事会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其他出资人组成。设主席1名,由区财政局一位领导担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第一任监事会主席由 同志担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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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公司财务报告,监督、评价公司经营成果;
2、检查公司的财务和有关资料;
3、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监督,对其损害担保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公司上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确定对公司的奖惩办法及标准;
4、受股东委托,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取诉讼;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7、列席董事会会议;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所需费用由区信用担保公司支付。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区信用担保公司职员不得在公司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违者一经发现,按内部规章制度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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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