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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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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信用担保公司)的运作行为,维护区信用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永久

第五条 区信用担保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区信用担保公司享有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七条 经营原则:区信用担保公司在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省、市产业导向,围绕东区经济工作重点,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为基本准则,坚持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增值、防范风险、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经营原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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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司担保条件的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配套服务。 第八条 经营范围:短期银行贷款担保、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等担保业务。

第九条 经营方式:依照《贷款通则(试行)》规定的贷款程序,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接受辖区内中小企业委托,经公司业务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公司董事会审查通过,对委托人提供信用担保,担保形式为保证。

第十条 公司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二章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十一条 区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为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认缴的出资额。其中:由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出资1000万元,其他股东募集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不得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第十三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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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组织形式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时间 实缴出资额 资金到位时间 实缴比例 合计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货币 第十四条 股东应按《公司法》规定的要求,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逾期未缴足认缴出资的股东,向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股东承担10%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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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转让出资;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纪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出资额只能按规定程序转让,不得退资;

6、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但必须经股东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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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100万元代表一个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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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区信用担保公司)的运作行为,维护区信用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公司登记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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