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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分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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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项所得的征税权分派规则

目的:收入来源地的肯定和说得计算规则 一、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分派规则 1 不动产的概念:

(1)以不动产所在国的法律肯定; (2)必需包括:

A与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附属物: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或林业所利用的牲畜和设备。

B不动产的的范围包括权利:一般法律有关地产规定所利用的权利;

不动产的收益权;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而取得的不固定的或固定收入的权利。

二、不动产的所得:利用不动产取得纯收入,包括农业所得和林业所得。

3、征税权分派:有不动产所在地国独享征税权,但通过常设机构取得不动产所得被视为营业利润所得。

二、营业利润征税权分派规则

(一) 常机机构原则作为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

有常设机构,来源国征税; 无常设机构,居住国征税。

意义:合理分派财政利益;实现税务管理可行性(营业利润需要会计核算)

(二) 利润归属

来源国只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1) 实际联系标准

(2) 引力标准:能够解决避税,难以解决税务管理问题

(3)《联合国范本》有限制的引力标准:非居民在来源国家所开展的活动与常设机构进行的经营活动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可将利润并到常设机构征税。

3、独立企业和正常交易原则

(三) 利润的计算 1、 总机构的管理费分摊问题

2、 不可扣除的费用,总分机构之间支付的如下费用

(1) 贷款利息和特许权利用费 (2) 辅助性服务未获报酬 (3) 管理利润

3、 肯定分支机构利润的方式

4、 其他情形:其他所得;交付货物产生的

利润

三、投资所得征税权分派规则 (一)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的肯定 一、股息的概念和资本弱化的解释;

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分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融资。针对此种资本弱化,又有资本弱化规则的概念,它是指在传统上是指工业化国家运用的为避免本国税基的流失,针对外国公司为在本国的附属机构提供的超过正常水平的贷款以达到降低附属机构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采取的反避税办法规则。大部份国家通常设定母公司提供资金的债务权益比例,超过此比例的贷款利息将被视为股息不予从税前利润扣除。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的方式运作资本,至少能够取得以下益处: (1)由于利息作为费用支出起到的抵税效果,减少了子公司的经营利润,从而使子公司交纳税率较的企业所得税; (2)若子公司利息支出太高而造成亏损,还能够取得别国子公司的损失抵补;(3)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 (4) 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世界的应纳税额,使得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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