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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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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落实国家和xx公司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管理的要求,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使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工作量紧密结合,调动企业和员工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全资、投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职能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的工资总量由基数工资、考核工资(计件工资)、效益工资、单列工资四部分组成。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提取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效率指标以及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原则;

(二)适应市场化竞争需要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为主,效益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数工资

第五条 基数工资主要是保证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支出,与企业产量、质量、效益等因素不挂钩。

计算公式为:基数工资=人均工资水平线×基数工资比例(α)×用工水平。

第六条 人均工资水平线:人均工资水平线参照同地区、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综合当地劳动力供给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对存续企业,在尊重历史的情况下确定人均工资水平线,并逐步向同地区、同行业水平调整。对新组建单位,应当体现市场化要求,一般不再兼顾历史情况。

(二)采取与理论发电量等非刚性指标核算计件工资的单位,用人水平实行“奖缺罚超”机制。缺员企业,缺员人数按人均工资水平线的5%增核工资;超员企业,超定员的人员按定员范围内人员工资水平的80%核定。

(三)人均工资水平线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基数工资比例(α):一般在60%--80%之间确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为60%,筹建期、建设期或刚投入生产的企业依据企业经营难度酌情确定。

第八条 用工水平:用工水平参照企业定员人数和企业实际用人水平合理确定。企业定员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定员标准测算,参照同行业先进用工水平,并综合企业生产设备及生产管理能力等情况确定。存续企业因客观环境制约,可给予一定的过渡定员。

第九条 各单位基数工资比例、工资率等参数按照每年实际情况,另文制定发布。

第三章 考核工资(计件工资)

第十条 工资总量(由人均工资水平线和定员水平决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为1-α)作为考核工资或计件工资基数。主要与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主要实物产品产量质量、智力或劳务服务创造价值挂钩等形式。

第十一条 计件工资适用于有实物产品或以智力、劳务服务形式获得收入、取得利润的企业。

第十二条 计件工资主要与企业主要生产成果决定,按照工资率提取工资。

计件工资的基本计算公式为:计件工资=工资率×实际产量 第十三条 工资率是指单位产品(项目)所含的工资额,按照控制定员(企业内部下达的定员目标)、考核工资(理论水平)、设计产能计算得出。

工资率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工资率=(人均工资水平线×计件工资比例(1-α)×控制定员)÷考核产能

第十四条 对于业务转包、代工生产等转移劳动量的,不予计提工资。

第十五条 发电产业:主要包括水电、火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各类发电企业。

水电、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企业与理论发电量挂钩,实际发电量达到理论发电量的95 %时,全额兑现计件工资,超出理论发电量部分按照工资率提取计件工资,未达到时等额扣除工资。

水电的理论发电量按照出库水量、机组负荷率、耗水率计算,光伏发电按照幅照量、光电转化效率计算,风电按照实测风速、风机功率曲线、推力系统曲线计算。

火电按照实际发电量和工资率提取工资。

第十六条 产品制造业:主要包括xx公司(以电解铝、炭素为考核单位)、新能源分公司(以多晶硅为考核单位)、太阳能电力公司(以电池和组件为考核单位)三家单位,也包括投产后的矿业公司。

产品制造业企业按照计件工资的基本公式计算。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类企业:主要包括建设公司等以工程建设为主要工作任务的单位,也包括xx公司等处在建设期的企业。

按照公司确定的重大节点(包括综合业绩考核目标书和年内临时安排的工程),按期完成任务的,在全额兑现考核计件工资基础上,再按照基数工资的5%给予奖励;每提前1天,按基数工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未能按照下达工期完工,但在上级单位(一般指集团公司或省政府)规定时间内完工的,不予奖励也不扣罚;未能在上级单位规定时间内完工,或水电项目影响到后续工期安排,造成工期延误时的,每推后1天,扣罚基数工资的1%,最多扣罚基数工资的30%。

有多个节点的,分权重分比例挂钩。

第十八条 劳务服务和智力支持企业:主要指检修公司、系统集成公司以及光伏产业技术公司。

检修公司分内部市场和外部市场分别计提工资。内部市场按A、

B、C三级检修确定工资率,提取工资。外部市场按光伏安装、水电维检、水电安装和其他项目分别确定工资率,按照合同实际结算金额的30%--45%提取工资,合同金额中应当剔除转包额。

系统集成公司按照新能源电站设计和建设分别确定工资率,提取工资。

光伏产业技术公司按科研项目按科技成果转化产生效益额提取工资,提取比例暂定为30%。长期产生效益的,工资提取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物流企业:主要指物资公司。物资公司实行工资提取与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双挂钩的方式提取工资总额。

与营业收入挂钩,按营业收入的0.8%提取工资。

与利润总额挂钩,分段计算:50万以内的,按30%计提工资,50-100万之间按20%计提,100-200万之间按10%计提,200万以上按5%计提。

第二十条 不适用计件工资的单位,主要包括职能中心等,采取与综合业绩考核成绩挂钩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成绩达到平均值时,全额兑现考核工资。超过平均分时,按每分给予基数工资0.5%的奖励,反之等额扣除。奖罚均按5%封顶。

第四章 效益工资

第二十二条 效益工资与综合业绩考核成绩挂钩兑现,采取正

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规定

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工资总量管理,落实国家和xx公司关于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管理的要求,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使员工收入水平与企业经营业绩、工作量紧密结合,调动企业和员工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公司所属全资、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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