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运[2018]125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60426 【发布日期】2018.09.30 【实施日期】2018.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车辆
检验检测改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1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部署开展道路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工作。目前,各地货运车辆年检和年审合并改革政策(以下简称“两检 1 / 2
合一”政策)落地实施取得初步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地区贯彻改革政策缓慢、落实不到
位,部分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机构落实政策不积极、不彻底等问题。为确保“两检合一”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时推进“两检合一”式检验检测机构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 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两检合一”改革,2018年10月15日前,具备安检、综检“两检合一”资质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即同一企业法人,同时具备安检、综检两项资质认定)必须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省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举措,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工作标准,迅速开展联合行动,逐地逐站落实,确保“两检合一”目标如期实现。 二、公开货运车辆“两检合一”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018年10月10日前,省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账号、新闻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本省份具备安检、综检“两检合一”资质的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名录、联系电话及经营地址,为广大车主就近检车提供便利。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阐明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广大货车车主选择到“两检合一”式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便于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减少检验检测排队等候时间,切实减轻经营负担。
三、逐站签署“两检合一”改革政策落地承诺书 2018年10月10日前,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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