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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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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专题三 担保视角·物权担保 一、担保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权的分类

(1)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

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具有债权性质的担保权。 保证担保人只能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1.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2.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3.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

【例题·多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A.抵押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 D.质押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物权的种类——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

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二)实现担保权 1.保证

(1)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代为清偿的部分。 2.担保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折价方式清偿。

(2)拍卖、变卖。

【思考】可否在担保合同订立之初,就直接规定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债权人? ★抵押、质押合同的“流押条款”或“流质条款”无效 以抵押为例:

(1)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2)“流押条款”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实现的一般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约定实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司法程序实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实现的顺序(重点) 同一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处理规则 (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2)登记在先的优先于登记在后的 (3)同一天登记或都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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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丙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专题三担保视角·物权担保一、担保权的基本理论(一)担保权的分类(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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