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篇·物权法律制度
目录
1.静态视角·支配与归属 2.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3.担保视角·物权担保
专题一 静态视角·支配与归属 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有体性 属于物权的客体 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①有物理属性的;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②特殊的权利:股权、债券、票据权利等 等 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如电力、化学气体①人力无法支配,如太阳、月亮、星系 等 ②无法独立满足生活需要,如汽车尾气 与人形成整体概念的各项身体组织 可支配性 人的身体之脱离了人的身体之外的人体器官 外
【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
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二)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总结】独立存在、功能附属、归属一人。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3.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4.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5.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权
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一)支配性
物权=“直接支配”的财产权
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二)排他性
物权遵循“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三)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是一种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三、物权的归属(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公示种类 公示生效 概念 举例 物权移转,非经集中在不动产范围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登记,不发
法定公示不得生效力 生效 ①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②公示的效力三人(注:此处第三人指拥有物权的人) 只在于可以对抗第三人 公示对抗 【课后阅读】
有关物权对抗的解释,可以看讲义中的课后阅读内容来理解。注意,此知识点并非CPA重点考核方向,但我们后面搭建物权变动和抵押权的知识点体系时中会用到,因此还需各位简要了解。 有关物权对抗的解释:
(1)我猜你说的是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对抗的“对抗”。
(2)“对抗”即“排斥他人的物权”,注意,一定是“物权”之间的排斥关系。
物权本具有“对世权”的特点。如你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对世权简单理解是“世界上的所有人均不得侵犯你对这辆车的所有权”,此时物权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全体社会成员。因此,在对待这辆车的问题上,你如同是个“帝王”,自己想怎么用怎么用,可充分享有所有权的权能,而其他人如同你的“子民”,对你的这辆车,不能有任何非分之想。
(3)但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某个“子民”中会出现一个反叛者,他要抗衡你对这辆车的所有权,这种满足法定条件的“抗衡”主张,称之为“对抗”。
(4)特定条件是什么,《物权法》主要规定了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因此,特定的主要条件就是“登记”。
(5)比如,卖给你车的这个人把车交付给你,你拥有车的所有权,然后他又把车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第三人拥有“登记的抵押权”。此时第三人就是你物权对世权的“反叛者”,他有权以自己登记的抵押权对抗你的所有权。
专题二 动态视角·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转让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包括:有权处分、无权处分。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有权处分的变动方式(基于合同的变动) 《物权法》第15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类别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概念 说明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关系。例如,签订合同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同签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举例】2018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8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问题1】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2】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分析1】2018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2】2018年4月24日发生转移。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
所有权: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登记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不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略
(三)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2.适用范围(具体范围) 情形 适用 动产 不动产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交易中发生 占有委托物(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如:共有房屋,产权只登记在一人名下 而占有) 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 不适用
占有脱离物(遗失物、盗窃物等) ①异议登记; ②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 3.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不含遗失物和赃物) (2)受让人为善意。(不知情) “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变更登记。 (5)转让合同有效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的损失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3)甲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