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
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分值在20分以上,考生在考场上遇到本章不定项选择题的机率是99.99%,主要出题模式有:
(1)就某一流转税独立出题; (2)三大流转税相结合出题;
(3)以某一流转税为主,结合第6、7章有关知识点出题。 本章课程按照税种不同分为三个单元介绍。 2016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的规定,新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核认定制变更为登记制的有关内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的规定,新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内容;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文件的规定,新增2014年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4.根据“财税[2014]93号”文件的规定,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含铅汽油、酒精消费税;
5.根据“财税[2015]16号”文件的规定,新增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6.根据“财税[2015]60号”文件的规定,调整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的有关规定(由从价计征改为复合办法计征);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财税[2015]11号”文件的规定,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的有关内容(提高税额、改变已纳税款抵扣范围);
8.根据“财税[2015]3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了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购买年限由5年调整为2年)。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P164、185) (一)概览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 1.销售、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称“提供应税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二)销售、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修理修配的对象应当是货物(有形动产)。
2.按提供加工劳务处理,要求原料及主要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只提供辅料和加工劳务;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不属于加工业务,应视作受托方向委托方销售货物处理。
(四)提供应税服务(P185)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提示1】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提示2】与交通运输密切相关的装卸搬运服务按“部分现代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征收增值税。
2.邮政业
(1)邮政普遍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邮票发行、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等。
(2)邮政特殊服务: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
(3)其他邮政业务: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3.电信业
(1)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解释1】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解释2】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2)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3)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部分现代服务业
【提示】营改增的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传统的生活服务,如饮食业、旅店业、美容业等仍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相关链接】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P192)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提示】房屋租赁、土地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 (五)应税劳务、服务是否发生在非营业活动中?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P164)
2.下列服务不征收增值税(P185)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在中国境内?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发生在中国境内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境内”,是指: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
3.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中国境内;但下列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1·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是( )。(2015年)
A.会计咨询服务 B.旅店住宿服务 C.旅客运输服务 D.会议展览服务 【答案】B
【解析】(1)选项A: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鉴证咨询服务”;(2)选项C: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3)选项D: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文化创意服务”。
【例题2·判断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2015年) 【答案】√
【解析】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题3·单选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是( )。(2014年)
A.家政服务
B.铁路运输服务 C.住宿服务
D.房屋租赁服务 【答案】B
【解析】(1)选项AC:传统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2)选项B:铁路运输服务已经纳入营改增;(3)选项D:不动产租赁业务仍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二、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视同销售货物(P165)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代销业务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相关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货物移送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讲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