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资料归档整理与移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明确移交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成套项目档案系统,确保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修及改(扩)建对原始资料的需要,保留与项目有关的重要历史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1999]外经贸援发第188号文附件七,以下简称《资料管理办法》)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料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按规定办法整理成卷的纸质和电子文件,包括重要的经济技术资料和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环节、重要阶段、重大事情的图片、音像资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三条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经济合作局)是商务部授权的项目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接收、保管及开发利用项目资料,并对有关单位在项目资料收集、归档、保管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培训,必要时对归档整理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督促有关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资料,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的单位,用有效的方式催交。
第四条 参与项目考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设计监理、中期质检、竣工验收的各有关总承包单位是项目原始资料的形成单位,除须按照国家建设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收集并保管规定的资料外,还必须按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收集、整理并移交相关的考察设计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中期质检与竣工验收资料,并妥善保管备份资料,备份资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商务部所有。
凡有分包内容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整理各分包企业编制的全部资料,并对此负全责。
第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和设计监理单位还应分别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项目资料及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及项目技术组领导应对资料工作高度重视,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
核措施;指派专门人员并督促其认真领会、掌握《资料管理办法》及本办法(以下简称《资料整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归档所需资料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资料的形成与收集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制度和规范形成种类齐全、质量合格的、份数足够的原始文件。
第八条 纸质资料形成的要求
(一) 资料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与项目实际相符合,具有可追溯性。其深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方面规范、标准和规程。
(二)应签名(或盖章)处,必须签(盖),且字迹清楚,不得代签。
(三)所需的各种表格采用《资料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样本,不足部分参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中的样本制表,表格的所有栏目均应签署明确意见。
(四)归档的文字资料应采用A4幅面(297mm*210mm)耐久性强的纸张,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如纯蓝墨水、圆珠笔、铅笔和复写纸)的书写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