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73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2 【实施日期】2014.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化城市排水防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关于强化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日
关于强化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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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五水共治”总体要求,结合我市“重构绍兴产业、重建绍兴水城”战略部署,遵循“以人为本,推进民生实事工程”、“适度超前,构建内涝防治体系”基本原则,结合排水工程规划、防洪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交通系统规划、城市竖向规划等内容,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形成全面、综合、系统、科学、可行的城市内涝防治规划体系;以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为基础,结合气象灾害预警、平原水网调控、内河水位监测等,建设城市内涝监测与应对信息平台,根据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科学评估现状排水能力,合理增购应急设备,系统建设排水防涝设施,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体系,形成与城市发展相协调的排水防涝基础设施系统,营造人水和谐的宜居宜业宜游环境,实现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的总目标。 主要分期目标为:
(一)2014年汛期前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并完善应急预案,制订现有易涝区“一处一措施”应急方案,合理建立并调度应急队伍,完善应急设备配置;建立城市内河外河、闸站泵站、调蓄防洪、气象监测等管理部门(单位)的应急协调和联动机制,确保安全度汛。
(二)2014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并报请同级政府 2 / 9
依法批准后,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年6月底
前各地要确定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
(三)2014年开始推进各地积水整治、管网改造、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清淤整治等工程,到2015年底基本消除影响面广的易积水区。
(四)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严重城市内涝,市区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50年一遇的暴雨,县级中心城区能有效应对不低于30年一遇的暴雨。
(五)坚持城市排水防涝设施与市政设施、绿地系统并重,力争经过5年努力,各中心城区完成现有雨水管网提标改造与雨污分流改造;经过10年努力,各中心城区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并形成与城市发展相统一的排水防涝基础设施。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
1.编制排水防涝综合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由规划部门牵头,建设、水利等部门配合,形成区、县(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市区中心城区由市规划局牵头编制《绍兴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包括市级层面和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行政区域,区级层面规划作为专篇纳入本规划;各县(市)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由各地政府负责,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必要时可根据城市发展与城镇建设实际,将中心镇纳入规划范围。2014年应完成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的编制和评审工作,由市、县级政府依法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提高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2014年,根据我市降雨规律及近年雨涝灾害实际情况,结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与相关国家标准,由各区、县(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建设、水利、气象等部门,在慎重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区域拓展等因素的前提下,适度超前提出防涝设施建设的具体标准。各地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标准须在2014年6 3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