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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4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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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50298-1999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 景群

第2.0.8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 游人容量

第2.0.13条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表3.1.3 大类 中类 小类 一、测量资料

1.地形图小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专业图 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 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二、自然与资源条件

1.气象资料 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2.水文资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3.地质资料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4.自然资源资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及地段

三、人文与经济条件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

及地段

2.人口资料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济社会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5.企事业单位 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 展资料。风景区管理现状

四、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 1.交通运输风

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 现状、规划及发展资料

2.旅游设施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 物、娱乐、保健等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五、土地与其他资料

1.土地利用 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料, 土地资源分析评价资料

2.建筑工程 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 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3.环境资料 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 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 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3.1.4条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表等可以上传图片再传)

第3.2.4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表待传)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表待传)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 第4章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4.1 保护培育规划

第4.1.1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包括查清保育资源,明确保育的具体对象,划定保育范围,确定保育原则和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4.1.2条 风景保护的分类应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风景恢复区、风景游览区和发展控制区等,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生态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有科学研究价值或其他保存价值的生物种群及其环境,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生态保护区。

(2)在生态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游人进入,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2.自然景观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需要严格限制开发行为的特殊天然景源和景观,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自然景观保护区。

(2)在自然景观保护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

3.史迹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内各级文物和有价值的历代史迹遗址的周围,应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史迹保护区。

(2)在史迹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宜控制游人进入,不得安排旅宿床位,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严禁机动交通及其设施进入,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4.风景恢复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内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抚育、涵养、保持的对象与地区,例如森林与植被、水源与水土、浅海及水域生物、珍稀濒危生物、岩溶发育条件等,宜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恢复区。

(2)在风景恢复区内,可以采用必要技术措施与设施;应分别限制游人和居民活动,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项目与设施,严禁对其不利的活动。

5.风景游览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对风景区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风景游赏对象集中地,可以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2)在风景游览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利用行为,适宜安排各种游览欣赏项目;应分级限制机动交通及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上述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与水面及其他各项用地,均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2)在发展控制区内,可以准许原有土地利用方式与形态,可以安排同风景区性质与容量相一致的各项旅游设施及基地,可以安排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应分别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与内容。

第4.1.3条 风景保护的分级应包括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级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特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以及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应划为特级保护区。

(2)特级保护区应以自然地形地物为分界线,其外围应有较好的缓冲条件,在区内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2.一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出一定范围与空间作为一级保护区,宜以一级景点的视域范围作为主要划分依据。

(2)一级保护区内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严禁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3.二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应划为二级保护区。

(2)二级保护区内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赏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4.三级保护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

(1)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划为三级保护区。 (2)在三级保护区内,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第4.1.4条 保护培育规划应依据本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而择优实行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应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经营管理的有机关系,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

4.2 风景游赏规划

第4.2.1条 风景游览欣赏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与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赏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第4.2.2条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第4.2.3条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内,并遵循以下原则:

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

第4.3.4条5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5.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宜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第4.3.5条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

4.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游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第4.3.6条 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

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

3.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

4.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浸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

5.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

4.5 基础工程规划

第4.5.1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 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

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 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 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 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 4.4 游览设施规划

第4.4.1条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第4.4.2条 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第4.4.3条 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第4.4.4条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表待传)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第4.4.5条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4.4.5-2)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 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 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

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表待传)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4.6.1条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第4.6.2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4.6.3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第4.6.4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第4.6.5条 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第4.6.6条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第4.6.7条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4.7.1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4.8.1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 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 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规定。

第4.8.8条 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表待传)

第4.8.9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4.9.1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第4.9.2条 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第4.9.3条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第4.9.4条 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第4.9.5条 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第4.9.6条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第4.9.7条 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

第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第5.0.1条 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第5.0.2条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第5.0.3条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第5.0.4条 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4的规定。(表待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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