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公司合同书
第一章 总则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国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开发试验区,共同投资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登记注册地:中国广东省湛江市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董事长 国籍:中国 公司电话: 传真: 乙方: 登记注册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公司电话: 传真:
第三章 成立合作公司
第二条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下称合作公司)。
第三条 合作公司的名称为: 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作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合作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作公司生产规模:。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第九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其中:甲方 万美元,占 %,乙方 12万美元,占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 现金 18 万美元;
厂房 平方米折 万美
元;
场地 平方米使用权折 万美
元;
机械设备 台折 万美
元;
乙方:出资 12 万美元。
甲、乙双方的出资(或作为出资的实物)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完毕。
第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甲乙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按第九、第十条规定出资;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作公司组织合 公司场地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机械设备进口有关事宜;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臵(或租赁)设备、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职员;
协助合作公司办理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的入境签证和旅行手续;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按照第九、十条规定出资;
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原辅料等;
协助合作公司培训职员;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销售。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以成本加合理利润为原则,由合作公司决定。
第十五条 为了便于开展业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合作公司可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合作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三名,乙方委派 三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董事、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下列重大问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作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纪录应归档保存。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合作公司设监事1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合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在董事长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