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1997]29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7.12.23 【实施日期】1997.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深圳市
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深府(1997)298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深圳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深圳市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深圳从一个旅游业落后的边陲小镇发展到今天初具规模的旅游城市,旅游业已经发展成为深圳市的支柱产业。尽管深圳旅游业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国内外旅游名城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为了将深圳建成国际性旅游胜地,必须紧紧抓 1 / 2
住香港回归祖国后的重大发展机遇,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着力完善深圳旅游业软、硬
环境,创造旅游城市氛围,加快口岸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用足用好“72小时提供便利”政策,逐步形成按照国际惯例办事的旅游业运作机制,提高旅游业管理水平和旅游综合效益。为此,特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一、为了不失时机地做好旅游推广促销工作,要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从1997年财政年度开始,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拨给市旅游主管部门旅游推广促销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仅限于旅游市场的推广促销与旅游形象设计。为了严格使用好“专项经费”,实行额度下拨主管部门,开支项目预报预支,项目完成后报市财政局核销,年底总结算,余额上交市财政的办法。针对国内外旅游市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有重点、多层次地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拓宽促销渠道。
二、旅游业作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管理的工作量很大,目前我市旅游主管部门的力量不能适应旅游业发展的要求。因此,要适当增加市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充实旅游主管部门力量,强化旅游业的管理,充分发挥旅游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
三、为了充分发挥“72小时提供便利”政策的作用,根据实际运作需要,增加“市协调办”编制和拨足运作经费,此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计划。在口岸为市公安部门提供合适的办公场地,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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