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社区管理中心管理人员 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规范中心管理人员在工作活动和交往中收受礼品、礼金、礼券、礼卡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公司纪委、监察处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等各项规定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工作活动和交往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不准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外来投标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厂家或厂商等其他个人赠送的中介费、礼品、礼金、信用卡或其它支付凭证,同时要严格要求配偶和子女不准收受礼品、礼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和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 对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由中心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认真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及时将礼品、礼金的登记情况向中心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汇报。礼品、礼金登记表要一式二份,其中: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一份,上交礼品、礼金本人自存一份。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上交的礼金进行登记后,应在三日内上交中心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每年年底统一上交**公司财务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善自挪用或截留、侵占、私分,经查出挪用或
他用者将被视为违纪。
第五条 对登记上交的礼品,纪检监察部门在登记造册后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并定期会同中心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开处理,所得收入一律上交财务部门入帐。对不易保存的礼品和属于一般生活用品的礼品,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意见,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处理。
第六条 凡是按规定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中心之日算起),在一个月内本人要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样式附后),办理上交登记手续。
第七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不便到中心办理登记上交手续的工作人员,可携带应当上交的礼品、礼金等,直接到**公司纪委、监察处办理登记上交手续。
第八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人员,一经发现,由中心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3.1 管理人员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 3.2 管理人员礼品、礼金上交汇总表
附表3.1
管理人员礼品、礼金上交登记表
登记人 政治面貌 登记时间 电 话 单位、职务 礼品名称、数量、型号 及价值 送礼人姓名、 单位、职务 (以下由受理礼品登记部门填写) 接受登记部门 礼 情 品 处 理 况 礼 情 品 移 交 况 经手人: 批准人: 移交人: 接收人: 附表3.2
管理人员礼品、礼金上交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上政上交序礼品号 名称 量 (元) 姓貌 名 名 数价值 人 面务 姓位 交治 职 人 单务 情况 礼在职 处理注 送所礼品备填表人: 主管领导: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