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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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日期: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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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 2月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参照《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意见(修订)》,并结合教师教育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专业学习、综合能力三个方面的测评。思想品德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道德修养等。专业学习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专业学习成绩及科技学术能力。综合能力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校园文化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分别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9月,对上一学期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大四最后一学期不进行综合测评)。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中的奖励分、扣减分条件仅对测评学期有效(以所测评的学期时间为限,以相关材料标注时间为准),且每项条件只能加(减)分一次,并以获奖证书、处分决定、活动记录等书面材料为凭证(加分材料须本人提供)。
第五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选拔优秀人才、优秀学生评比表彰、奖学金评定、学期(年)综合评定和毕业生推荐等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方式
第一条 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院党委领导,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由院党委副书记、团委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各年级辅导员组成的学生综合测 评工作领导小组。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学生代表(2-3人,各班按班级人数民主推选)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 的评分工作。 第二条 测评程序:
1、个人总结:学生就本人上一学期的表现进行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心得体会和努力方向。同时依据实施细则认真填写《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自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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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班级评分:由各班综合测评小组根据学生平时表现档案记载及个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依据实施细则进行评分,分数填写在《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自评表》中的“班级评分”一栏。班级汇总测评结果并填写《教师教育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汇总表》报送各年级辅导员。
3、学院审核:院党委成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细则和实际情况对各班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对相关材料予以存档,同时将审核后的成绩向各班公布、公示。
4、测评结果一经公布、公示,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需经院党委同意,可由年级辅导员主持召开测评小组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报院党委审批。 三、成绩计算
综合测评得分=思想品德测评成绩×15%+专业学习测评成绩×70%+综合能力测评成绩×15% (一) 思想品德测评
测评成绩=(基本分+奖励分-扣减分)×15% 思想品德测评基本分为80分,满分为100分。 【奖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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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德育方面(如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受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表彰者,分别加15分、12分、6分、3分。
(2)所在班级(支部)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先进集体,班级每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同一集体在同一学期中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3)一学期所在寝室获校级文明示范寝室、文明寝室,其成员每人分别加4分、2分(学工处年公开表彰)。个人获寝室文明标兵和先进个人者,分别加5分、3分。同一类评比同一学期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
(4)成功申报成为学校免监考班级并在当学期无人违反考纪的班级,班级成员每人加4分。
(5)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学期且能履行职责者,经考核合格,按如下标准加分。担任多项社会工作的以最高职务加分。
①校学生会、科协、志协、社团联合会主席,院学生会主席,学生分团委书记及校团委、学工处直属的同等级别学生组织主要负责人,正职加15分,副职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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